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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中国教育文摘--民法</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ink><language>zh-cn</language><description>中国教育文摘</description><copyright>http://www.eduzhai.net</copyright><generator>Rss Generator By www.eduzhai.Net</generator><item><title>宅基地的租赁与农村房屋的买卖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6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52</pubDate><description><![CDATA[一、问题所在在农村，村民出卖自己的房屋，时有发生，这时便涉及到宅基地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这些有关宅基地的法律规定中，尚看不出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法。另外，村民宅基地面积超标时如何处理，也存在困扰。二、物权法立法草案及现存争议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6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50</pubDate><description><![CDATA[传统民事诉讼中，因侵权行为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受害人，应当就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加害行为违法、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在上述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上不利于自己结果的风险。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不同的，证明责任的对象是支持案件诉讼请求的事实，由于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在诉讼前就确定了，所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是确定的，并不能被转移；举证责任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该争议事实的范围往往大于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还包括否认诉讼请求的事实，由于支持或否认诉讼请求的主体不同，所以举证]]></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6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48</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在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公共利益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实际操作比较难。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探究，从而达成法律共同体的一些最基本的认识，以指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　　一、导论在我国民事审判中，曾经出现过用公共利益原则判案的情况，如曾经的“包二奶”案，社会影响很大，人们对此的争议也颇大。由于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复杂性，而立法的智慧也是有限的，所以，需要“公共利益”这样一些不确定的概念作为一种兜底条款，让法有相对的伸缩空间，操作起来更具有灵活性。这本身也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规律和现代立法的基本趋势，使法律的生命力和活力更强。但应当看到的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议恶意民事诉讼的民事损害赔偿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6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46</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恶意民事诉讼从民事角度来讲，应属侵权行为，法律应规定其对诉讼相对人的民事赔偿。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诉讼两基本原则之质疑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44</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应选择何种诉讼模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学术界对此也争论颇多，本文对此不多做讨论，但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导下”，法官依职权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却值得质疑，它显然会带来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甚至影响到了程序的公正与正义。（一）法官依职权取证，改变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力量对比，破坏了法官的中立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产生争议的双方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在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则将面临着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官作为裁判者，则必须保持中立，并以一个居中者的身份对双方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而不得偏袒任何一方]]></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让专家证人制度在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闪光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42</pubDate><description><![CDATA[一、专家证人制度简介（一）专家证人制度的涵义及专家证人的职责专家证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制度。专家证人，系为法院诉讼程序之目的指定或准备证据的专家。专家证人提供的证据，即为专家证据。［1］所谓“专家”，《布莱克法律词典》作下的定义是：“在某个专业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其该种知识的获得既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2］在英美国家，传统上专家一般由当事人指定，其地位与证人相同，专家的作用在于解释和描述第一手资料，进而提出意见性结论（这种意见性结论称为意见证据）。英国的专家证人的原理、规则、判例较为发达，一般以其理论和实践作为专家证人制度源头。英国有关专家制度的最主要的现行规定《]]></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诉讼行为要论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40</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直至今天，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很少关注诉讼行为问题。事实上，诉讼行为问题在民事诉讼领域是一重大问题，涉及民事诉讼的性质和原则以及程序保障等民事诉讼领域的核心问题，在很多情形中甚至构成了这些核心问题的有机内容。有鉴于此，本文就民事诉讼行为（下文简称诉讼行为）作一概要式阐论，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和发展　　　（一）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在现代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这一界定，强调诉讼行为的诉讼法上效果，称为“效果说”。还有学者主张“要件与效果说”，即不仅其效果，其要件也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才是诉讼]]></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新闻侵权纠纷中的权利冲突与衡平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38</pubDate><description><![CDATA[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深入，公众人权意识不断增强，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日渐凸现，新闻媒体高高在上的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新闻侵权纠纷不断浮出水面。海口是我省传媒业最发达的地区，聚集了全省的主要媒体，新闻侵权案件较为典型。在2003－2005年我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涉及新闻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占全部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的60%。本文通过对我院2003—2005年审理的新闻侵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从权利冲突与衡平的角度，阐述我市三年来新闻侵权案件的特点及我们的审判体会和对策。基本情况2003—2005年我院共受理并审结新闻侵权纠纷案件21宗，其中18宗为名誉权侵权纠纷，2宗为肖像权]]></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知情权的请求权权能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37</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知情权是一项没有被宪法规范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能够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获得，其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性质，作为自由权性质的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获取信息，排除国家妨碍的权能形态；随着社会发展，行政机关逐渐成为国家信息中心，公民已经无法仅仅从社会获取信息以满足自身的信息需要，请求权能形态获得较大发展，成为社会权性质知情权的基本特点。　　据报道，某日，甲因被与其发生经济纠纷的人员追打，生命受到威胁，于是拨打当地的110报警求助，报警20多分钟后，管片派出所的民警才到事发现场。此时，对方早已离去。据查，派出所距事发现场步行时间为3－5分钟。事后，甲以公安分局拖延履行法定职责，]]></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法律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35</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商品房预 售合同登记制度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33</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是，该法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没有提及，这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对购房者利益的保护也显得苍白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居民住宅投资和住宅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商品房买卖也逐步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重要的房屋买卖形式，对于加快发展商的资金回笼过程，减轻银行大额贷款压力以及稳定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简论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31</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民事责任方式。在法制日益健全和发展的中国有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极大的发展空间，健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法制和司法建设意义重大。　　　1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主要体现在医学方面和心理学两方面。从而知道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2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在法律上是财产赔偿责任。除此依据外还有两方面的内容　　　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侵害的权利，损害的利益、民法的发展历史这三方面来看　　　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即是理论问题有是司法审判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司法实践问题加以明确规定　　　5精神损害]]></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提单，物权凭证？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29</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提单物权凭证说，可以说是我国学说早期照搬英国法观点的结果，一旦引入，就如缠绕不休的幽灵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之中，成为人们的固有观念。尽管发现存在问题，人们亦宁愿以不同的解释予以维护。笔者并不奢盼可以彻底改变这一业已根深蒂固的观念，但亦希望可以在本文中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为澄清问题提供一点线索。　　　很早以前，已经对我国学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提单性质的主流观点——提单为物权凭证，有不同的看法。无意中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的中国审判论坛的留言版上看到以下帖子（http://www.ccmt.org.cn/bbs/bbsShow2.php?postBoardID=1&amp;articleI]]></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的重构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5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27</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上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权。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使得占有已不再具有权利的外观，这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产生了动摇。本文认为，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并立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法律上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认为在现代社会中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仍然成立，从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重获其内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善意取得，]]></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24</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本文从权利外观理论出发，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否定说与肯定说进行评介，认为在现代社会，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较动产有更多的依据。并通过考察先进国家的立法，认为法国、日本等未承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实与其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审查主义有关。我国乃实行实质审查主义，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在我国有其制度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民法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保护由所谓无权利者善意取得动产的制度乃是伴随着财货流通的扩大，因应流通安全的经济要求，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⑴由经济生活塑造而成的善意取得制度，源起于古代日耳曼法中的手护手原则，]]></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商业秘密侵权及其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22</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本文通过对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一般原理和侵权归责的一般分析，探讨了商业秘密侵权的各种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商业秘密侵权的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物质利益的、符合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权的对象。”[1]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性质尚未统一的结论，有人格权说、信息权说、企业权说、知识产权说等。[2]]></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20</pubDate><description><![CDATA[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而曾被错误认识，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但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忽视。最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民事诉讼调解开始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随着法院各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应当对传统的诉讼调解进行重新审视。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推行和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进行，构建庭前调解独立程序的观点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庭前调解，是指案]]></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模式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18</pubDate><description><![CDATA[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和庭审在纠纷解决效率和效果上逐渐显露出局限性，民事审前程序业已成为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广泛关注的改革热点领域之一。2001年起，笔者所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从试行预审制入手，统筹考虑速裁、庭前调解、繁简分流等纠纷解决和案件管理模式，着力挖掘其终结诉讼的功能，使其逐步发展成为与庭审并重的、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诉讼程序，整体司法效能有所提高。笔者亲历其中，对改革的初衷、思路、具体运作的变迁有所了解，本文试以此为线索，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模式加以探讨，以希引起广大同仁的指正。一、概念的厘清和立法、司法现状。何为民事审前程序？它与庭前准备工作是否为同一概念？审前程序除具有]]></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17</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未明确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为善意抑或恶意，未对第三人的范围作出限制，也未明确当事人如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得否对抗任何第三人。本文从具体情况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动产抵押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应以善意为原则，但存有例外，如留置权人，并且其时第三人的范围并非没有限制，动产抵押即使已登记亦不得对抗任何第三人。　　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虽然该条规定未明确指出“抵押物”为动产，但结合《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我们可知该条所指“抵押物”仅限于动产。该条规定]]></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结婚证》的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及相关问题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15</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内容提要：一张《结婚证》包含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婚姻登记实际上是一种行政许可。登记与否和是否受法律保护没有必然联系：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同居的婚姻关系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与不受法律制裁也不是一回事。登记与否和婚姻有效与无效、是否可以撤销亦没有必然联系。新《婚姻法》增加了可撤销婚姻，实践中无效婚姻还有多种情况，有关婚姻登记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亦大量存在。婚姻登记体现了一个国家对婚姻的监控与管理，登记机关应该加强监督检查，勇于同各种违犯婚姻法与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　婚姻以是否经过登记为标准，可分为合法婚姻与不合法婚姻。不合法婚姻，婚]]></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13</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让与担保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以外,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该制度因其便捷交易而纷纷为各国判例所采用。然而，该制度因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一直未被各国民法典领养，其中最具争议的是该制度的法律构成。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有所有权构成说、担保权构成说与介于两者之间的期待权构成说，但上述学说都未能解决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问题。本文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分为形式上的权利（公示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权利（真实所有权）。在对外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只要有充分的公示，就优于实质上的权利，而在对内效力上，形式上的权利则不得对抗实质上的权利。此外，通过对传统]]></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12</pubDate><description><![CDATA[所有权在《法国民法典》中被规定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这一经典性的定义自《德国民法典》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这种限制既包括所有权权能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的限制，还包括所有权最终命运的限制。本文意在探讨所有权所受限制的各种具体表现，特别是各种民事权利对所有权的限制关系，揭示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的不“完全”一面，并探讨这种限制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制度通过对财产的占有、利用等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必要]]></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10</pubDate><description><![CDATA[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当事人权利与法官权力的均衡分配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4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08</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程序自由主义之局限要求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重新分配程序控制权。当事人自主与法官职权在程序控制中的动态均衡，决定了不同诉讼结构、模式及其功能的差异。本文以英国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作为考察模型，通过分析英国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职权的强化、构成及特点，阐明了有关对抗制诉讼及程序控制权的普遍性误认，并就法官职权强化意味着对抗制终结之主张提出质疑，揭示了二大诉讼模式自我修正、不断靠近的融合趋势，并初步论及民事诉讼的本质。　　　　　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万千姿态，简单地说都可以追溯至当事人双方与法官的三角诉讼结构及所蕴含的信息。研究诉讼结构主要应考察两对矛盾，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及衡平、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与统]]></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06</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录一、情势变更的起源与发展………………………………………………………1二、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内容……………………………………………………4（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4（二）情势变更的效力……………………………………………………………6（三）情势变更原则与相关要领的区别…………………………………………7三、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的适用…………………………………………………8论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摘要：民法的情势变更原则是现代合同法同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论预期违约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04</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一、前言-第二页一、概念-第二页二、理论基础-第三页三、预期违约的特征---第四页四、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第四页五、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第七页六、预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手段---第七页七、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规定的不足之处---第七页八、对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一点建议-第八页九、结论-第九页参考文献-第九页论文摘要摘　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02</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正文………………………………………………第二页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第二页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第三页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第四页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第七页五、关于同居、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第八页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第九页参考文献…………………………………………第十页论文摘要“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论格式合同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9:01</pubDate><description><![CDATA[论文摘要现代工商社会,交易频繁发生,格式合同比比可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借消费者保护运动兴起的“东风”,格式合同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近两年中国点评“霸王”条款活动,使国内对格式合同的研究和立法日渐增多,为将来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和提供了素材。但不可否认，我们对格式合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还有许多理论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入,认识和了解格式合同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有关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通过对国外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就格式合同的立法、司法规制的分析比较，对我国格式合同的历史发展和现状进行了阐述。随后，通过逻辑论证方式，对格式合同的利]]></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正当防卫中的特殊情况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59</pubDate><description><![CDATA[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强有力的武器。对于国家也起到了稳定发展防止犯罪的作用。对与每个人来说，起到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合法权益，积极与犯罪做斗争。但是，在防止行为时要根据对自己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实际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就会出现防卫过当，也就造成了自己犯罪。正当防卫也有特殊情况，如无限防卫等。长期以来正当防卫的标准一直是法律界争论的主要焦点。在本文中主要以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的和其他防卫三方面的情况来进行了一些阐述。本文还列举出了如逆防卫等的一些情况，是否合乎法律和道德的统一，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正当]]></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57</pubDate><description><![CDATA[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这们两种看法。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当前职务犯罪现象透析及若干预防对策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56</pubDate><description><![CDATA[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定罪名，也不是法定的类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的犯罪。职务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在本质上是权力的异化和失控，是腐败现象中最为突出的表现。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也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比如党的十六大确定反腐倡廉的途径和方法，提出要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和强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我们在反腐败斗争尤]]></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再审制度重构的思考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54</pubDate><description><![CDATA[一、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现在由于再审案件的不断攀升，使再审程序的诸多缺陷日益显露，特别是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各种矛盾更加突出。它的弊端主要在于：第一，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的三种途径，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一个重要途径，（也可以说是实质途径），当事人却没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再审仍是法院、检察院行使]]></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试论民事裁判中的利益衡量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52</pubDate><description><![CDATA[最高法院肖扬院长2004年10月在美国耶鲁大学演讲时曾指出：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所不可忽略的。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①。在法律领域，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或适用的方法，其目的之一在于批判传统的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法学所信奉的法律思考方法,法官只需把客观的、严密的法律规则不加任何个人判断地、逻辑一致地运用于一定事实中，]]></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3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50</pubDate><description><![CDATA[保险是人们防范风险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不规范，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加之我国保险立法不完善的原因，纠纷产生后的化解难度较大，为了妥善处理这类纠纷，本文就在审判实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保险合同的问题作一下法律上的探讨。（一）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一样，“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①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对确立民事再审之诉的构想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49</pubDate><description><![CDATA[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设计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驱导司法公正。但因为立法的粗疏性，使得民事再审程序的强职权主义法理念与程序正义的观念相冲突，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实践中显露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弊端，使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重构这一模式，必须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利用合理的程序，制导实体的公平。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模式，构建我国的民事再审之诉制度。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弊端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继承了前苏联的立法理念，强调公权力的主导作用，削弱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同时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善性，在]]></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试论民商事案件抗诉提请再审权的界定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47</pubDate><description><![CDATA[从世界各国的法制史看，无论司法制度多么发达的国家，由于客观因素影响，裁判民商事纠纷案件,要避免错案是不可能的，因而需要再审程序予以纠错,尤其是两审终审制国家。我国法律规定启动民商事纠纷案件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而人民检察院在再审程序启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某市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资料分析：2003年至2004年，该市法院再审民商事案分别166件、205件，检察院抗诉提请再审分别为25件、38件，分别占15%、19%，改判、调解率分别为92%、95%。由此看出：由检察院抗诉引起改判、调解的比例较大，在实施法律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功不可设。但是，检察院对民商事案件抗诉提请再审制度实]]></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谈民事裁判文书中透明原则的运用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46</pubDate><description><![CDATA[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逐步深化，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在这一进程中，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则显得相对滞后，虽经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方努力，仍无重大突破。目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之间日益凸显的矛盾就象美丽的花朵结出了干涩的小果一样，无法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民事裁判文书没有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迫在眉捷，最高法院把裁判文书的改革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强调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一、目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的误区由于历史原因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长期以来，民事裁判文书千案一面，]]></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小议民事诉权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44</pubDate><description><![CDATA[传统民诉理论在其发展的各个历史阶段，始终充斥着各种诉权学说的争议，理论的争议往往导致实践的困惑。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权（以下简称“诉权”）的理解和保护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存在一些模糊概念，加之我国诉权立法上的瑕疵，使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感到难以准确把握。本文拟从诉权的概念入手，分析诉权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瑕疵，来探讨诉权保护的途径。一、诉权的概念与内涵（一）我国诉权理念的历史根源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诉权理念的创立是以吸收和移植前苏联诉权学说为起点的。五十年代，以顾尔维奇为代表的前苏联学者建立的二元诉权学说（程序意义诉权与实体意义诉权）为我国民诉界所普遍接受，视为定论。这一历史因素使我国现阶段]]></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探讨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42</pubDate><description><![CDATA[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责任的问题，即两种责任同时予以解决。其立法本意是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轻被害人的诉讼负担，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同时简化审判机关的诉讼程序。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刑事案件被害人更加注重用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地位与作用也日益增强。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法律设置的局限和刑事法官对民事专业掌握的缺陷，使审理这类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面临着困惑和矛盾，解决这些问题显得非常重要。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及法律适用问题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调解制度探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41</pubDate><description><![CDATA[法院民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经历了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重新兴起的历程。重兴调解并非是对传统调解的回归，而是基于私法自治、可持续发展、程序效益，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对调解制度否定之否定的重构。本文拟对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演变和现存问题做简要分析，并探讨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途径。一、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演变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积淀，其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主要审判方式，为解决民事纠纷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上]]></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析土地征用后失地农民的行政和民事法律救济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39</pubDate><description><![CDATA[《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8条亦作了相同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有两种，即国有和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或征收集体土地。土地征用是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用，对于城市土地，国家是无偿划拨和有偿转让。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不可再生资源。据资料查，截止2003年2月底，国土资源部清查各类开发区6015个，规划面积达3.54万平方公里，大大超过了现有城镇建设用地]]></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立案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方法之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38</pubDate><description><![CDATA[在现代诉讼法学理论上，释明权的定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以适当方式告知有权启动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或诉讼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声明或者在其声明不明确、不完整、不适当时告知其为适当声明，这种释明，从法院的职权角度来说，称之为释明权。法官在立案审查和审理中，可以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向当事人释明其陈述不一致、不完全、不明确之处，给予当事人改正和补充的机会。释明权不仅是法官的权利，而且成为法官的义务，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不仅能够得到释明，而且必须得到释明。但释明权的行使也受到辩论主义的制约，它的行使仍然要以当事人的主张和辩论为基础，不能超越法定范围和程序不当行使。法官释明权的本质在于程序控制，以]]></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公务法人问题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36</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本文通过对一起学生诉学校要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案例分析,提出了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即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等事业单位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对于这类履行一定公务职能的机构应如何定位。大陆法系国家公务法人的概念对我们有一定借鉴意义。作者认为,应当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位于公务法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止单纯的民事关系一种,还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制定内部规则应当遵守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关键词】学校；公务法人；行政诉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案例及问题]]></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网络“裸聊”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分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2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34</pubDate><description><![CDATA[“人之初，性本善”。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居住深山和乡下的人们较少发生“性犯罪”和“淫乱”，存在不良色情文化现象较少。古代居士多隐居山林，避开纷繁的世俗烦扰，内心的欲望也就大大较少。反之，经常处于充满暴露的男女形体和色情文化气氛较为浓重的都市生活环境，不良性行为和性犯罪现象就很容易发生。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的传播平台，色情网站和“裸聊”的出现加速了网络“色情”文化的传播，引发了很多“性”违法犯罪行为。　　“裸聊”在今天的互联网上并不陌生。从字面意义上判断是互联网聊天室男女之间不穿衣服的聊天行为。事实并非如此，很多聊天室为了吸引网友打着“激情视频”和“视频聊天”的旗号诱惑网友]]></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劳动关系辨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32</pubDate><description><![CDATA[我国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始于１９９２年，先在经济庭而后调到民事庭。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在不断深化，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随之增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虽然各地法院这类案件差异较大，但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主要包括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事故鉴定、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引发的劳动关系变动等案件。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较多，并且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的政策、法规不尽相同，所以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一定难度。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则是对劳动关系的判断，它是几乎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首]]></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自助行为合法性论纲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31</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摘要]：一般来说，当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协商一致时，总要寻求一些救济途径加以解决，而进入司法程序是最终的救济方式，我们通常称之为公力救济。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通过公力救济途径仍缓不济急时，法律就应当赋予权利人一些自救权利。在我国的私力救济制度中，已肯定了作为自卫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但却未明确规定自助行为的合法性，实在是立法上的缺憾。本文作者主张，我国民法应当旗帜鲜明地规定民事自助行为为具有免责效力的合法行为。通说认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即若某个行为为合法行为或法律并未禁止的行为，则不会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就世界上许多国家的]]></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浅析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28</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摘要】任何人的任何活动，都有着心理上的成因。在具有高度社会性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一举一动，无不是其心理的反映。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断增加，把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心理状态和变化过程，对于正确适用法律，解决纠纷，有着重大的意义，是摆在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试通过对当事人不良诉讼心理的探悉，对其典型表现、成因、解决对策等加以论述，以期对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获得一些认识，推动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诉讼心理含义及特点社会心理的层面是多重的，其内涵十分丰富，有着混合性、复杂性、多变性的特点，诉讼心理作为社会心理的一种当然也具有这些特性，这给我们定义诉讼心理带来了难度。笼统来说，诉讼心]]></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债权平等原则及其现代突破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27</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债权平等原则是体现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原理的一项重要具体原则，为债权与物权区分说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但在现代民法上，由于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协调公平与效益的法律价值冲突等因素，债权平等性原则正在被打破。即便如此，债权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基础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债权的平等性多在论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时提及，即物权基于其绝对权性质和支配力而派生出排他性、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则无这些效力。通说认为，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25</pubDate><description><![CDATA[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它对于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的确立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完善。本文站在一个刑法学者的立场上，围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学理上的解读。　　　什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关于制定我国合作社法的思考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23</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新中国的合作化运动的历史告诉我们，合作社没有立法的调整和规范，必然发生背离互助合作原则的异化。新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规范运作，才能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有效组织形式。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用发展着的合作制理论指导实践，把国际通行合作社原则与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灵活的结合起来，立足于现实，面向未来，进行制度创新，把握国际合作社发展的方向。我国应采取制定统一的合作法与制定特殊的专门合作社法相结合的模式，明确调整范围，确立合作社的设立宗旨、原则、地位和成立条件，引入合作社的现代治理机制，处理好其与政府的关系。　　新中国历史上合作化运动因没有合作社法的调整使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极不规范，后]]></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形态简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21</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历史考察，以逻辑划分的手段提出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形态，即动态与静态、裁量与法定、经验与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构建深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研究。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是指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也即举证责任倒置是以哪些形式、何种类型客观存在于民事诉讼实践中。总结、构建、研究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有利于深化我们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从而可从理论的高度指导举证责任在诉讼实践中的分配和适用。要发现、总结和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首先要对民事举证责任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涵义有个基本的界定，尽管这在迷团重重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超市自助寄存的法律关系分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20</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在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一案中，法院认定自助寄存所产生的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对保管箱的借用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对此，笔者提出了质疑，并通过合同解释、意思表示理论以及交付的法律原理对超市自助寄存行为进行了法律剖析。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助寄存仍然属于保管合同的观点。自助寄存作为保管合同具有诺成性、附合性和无偿性的法律特征。　实例简介：原告李杏英在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超市）购物时将一个皮包内含5310元人民币和一把雨伞存放在该超市的自动寄存柜。李某在购物结束取物时发现皮包和雨伞不逸而飞，逐以该超市为被告诉称该超市过于轻信自助寄存柜安全可靠而疏于管理致使其钱]]></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试析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基本犯罪构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18</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斗殴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次要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本罪客观方面需具有“聚众”和“斗殴”行为，应注意对“聚众”的理解；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应注意对本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认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成立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目的或流氓动机。　　近些年来，聚众斗殴案件有上升趋势，法院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比如对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本罪主体的认定、本罪的转化犯、本罪的未完成状态等问题的认定，法律适用未能做到统一。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1997年刑法第]]></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1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16</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侵权法的过失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民法上过失判断标准客观化的立法趋势；接着分析了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并探讨了医疗责任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本质，医疗责任的法律基础是过失，法律本质是侵权责任；然后进一步探讨了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问题，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是客观标准，同一专业通常合理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最后具体探讨了医疗法规、医疗指导准则、医疗实践惯例、医疗水准等因素与医疗过失判断的关系。　　引言医疗侵权举证倒置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纠纷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多。这里面有原因很多，诸如医护人员的诊疗过失、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举证制度等等。起初，笔者曾想就举证]]></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14</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本文对我国大陆地区有关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分析，同时指出了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的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二〕休息、休假的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的权利；流产和生产享有产假。〔三〕其他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二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的权利、不被降低待遇的权利、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与风险分担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13</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医疗侵权诉讼的许多问题突出反映在证明责任分配之中。通过将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将私法与社会保障法相衔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讨论，勾绘出了一个客观评判医疗侵权，合理分担医疗风险的理论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首次明确了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的双重含义，并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将医疗侵权构成要件的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在医患之间进行了分配，“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学理上将这种分配称为“举证责任倒置”。由于我国法学界至今未就证明责任的“正置”达成共识[1]，在“举]]></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性质的再分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11</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性质一直是学生家长与学校争执的焦点。无论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是从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与监护责任的比较、从民法基本原则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看，学校都不承担监护责任。学校应当承担过错推定的教育管理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对家长与学校来说都是不幸的。如何合理划分学校与家长的责任，使伤害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是家长与学校都非常关注的事情。国家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但是，一方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政府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另一方面，家长、律师甚至法官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还存在种种错误认识，在司法实践中]]></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合同解释的原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09</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难免产生歧义。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符合成立条件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合同解释即裁判者（法官、仲裁员）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分析和说明。解释原则的提炼对合同解释具有宏观上的指导意义。合同解释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其一是最小介入原则：在裁判的态度上，基于意思自治的要求以及司法的被动性和中立性，裁判者应当尽可能以超然的姿态面对当事人的争议，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仅限于争议的内容。其二是宁使合同有效原则：裁判者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首先应当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断。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债的相对性原则与侵害债权制度之关系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08</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债的相对性原则作为债法基本原则，是债权法与物权法之根本区别之所在。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化，确立了侵害债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但它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不足以动摇债的相对性原则的基础地位。　　一、债的相对性原则是债法的基本准则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产生于双方之间，因而权利义务的效力也只发生于债的双方之间，该权利义务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罗马法上将债比喻为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它有两层涵义：第一，债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破坏；第二，只有被该锁链接的双方才受债的约束，即“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1]商品社会是一]]></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再保险合同适用原则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06</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再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均可在再保险合同中适用，但由于再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再保险合同所适用的基本原则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呈现出再保险的特征，反映了再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危险，转嫁给其他保险人保险的合同，属于分散风险（RiskAssumption）合同。再保险合同因是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脱离原保险合同而独立存在，但再保险法规却极为简单，甚至没有再保险的规定。[1]究其原因，在原保险中，由于被保险人可能对保险一无所知，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必须详细规定了保险人的行为；而在再保险中，双方当事人均为保险业者]]></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垃圾电子邮件引发的个人网络隐私权思考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04</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前，垃圾电子邮件的侵害已几乎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这些垃圾邮件有的充斥着色情和广告，有的甚至携带着病毒和木马，伺机破坏我们的计算机系统，有的则是自动打开浏览器的窗口，将我们带到毫无意义的网站上去。当我们将这些垃圾邮件删除时，真正重要的邮件很有可能则被误删了。　　由此表明个人的网络隐私权已受到严重侵犯，这种侵犯有的是网络广告商和寄发垃圾邮件的人大量非法搜集他人电子邮箱的行为，有的是网站所有者有价非法转让电子邮箱用户的相关资料的行为。获取到网络个人信息后，一些不法之徒就可以不费吹灰之力大量发送垃圾邮件，进行网络侵扰。因此，强化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权利失效原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02</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旨是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负载了“社会本位”权利观的价值，在民法上成为一般条款。基于法律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的特征，设立权利失效原则实乃必要。文章以权利的本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分析出发点，阐述权利失效的构成及功能。　　[关键词]　　权利；禁止权利滥用；权利失效　　在一个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组成的市民社会以及肯定个人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中，蕴涵于权利的个人自主决定居于核心的地位，但是权利与自主决定并不是自己一人所独有的，他人也能享有。因此，为了保障个人能够享有共存共荣、和谐的社会生活，]]></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析滥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8:01</pubDate><description><![CDATA[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确立。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换言之，行使诉权的出发点是原先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法多年以来也一直承认这一概念，认为只要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即构成滥用诉权。所谓“缺乏合理的原因”是指对胜诉的可能性缺乏合理的信心，而且诉讼结果是原告的败诉。如果滥诉者对相对方造成损害，受害者可以由此对滥诉者提起诉讼，即对受害者授予因不合法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诉权。承认这一诉权的前提便是存在着滥用诉权，因此，授予当事人此诉权，正是为了防御恶意滥用诉权的产生。　　司法实践中，滥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滥用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期待]]></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规则对股东知情权的影响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90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59</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　　现行公司法为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相结合的法律，《股份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能否突破《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界定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为强制性规则或任意性规定是解决问题的核心。笔者通过对股东知情权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界定；对《公司法》为强制性规则或是任意性规则之界定；对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条款强制性规则或是任意性则之界定等探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即：《股份公司章程》股东知情权的条款不能突破《公司法》九十八条强制性条款的限定，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据此为由要求审计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资料。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强制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　　一、问题的]]></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危险源不当存在损害责任的归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57</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危险源不当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情形，因责任构成（义务要求）和因果关系多重性而纷繁复杂。困扰司法实务的一个突出难题就是归责问题。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是侵权归责、违约归责和其他损害赔偿归责的集合和抽象的表现形式。在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体系中，过错是归责的前提，而责任是归责的结果。归责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其核心要素就是依据何种原则标准来解决行为主体（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这个评判标准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价值评判因素。我们考虑责任主体对损害后果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因素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综合体，即责任构成要件。这个综合体包括主观因素（过错因素）、客观因素、损害事实因素和因果关系因素]]></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试论虚假广告的认定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55</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社会中一些不法主体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然而《广告法》对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拟从认定虚假广告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角度出发，从广告的陈述和表示必须有欺诈消费者的倾向或可能、能欺诈相当数量的消费者和该陈述具有实质重要性三个方面浅析虚假广告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虚假广告；消费者；相当数量；实质重要性　　在社会经济生活高度发达的今天，广告可以说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厂商借助广告强大的传播讯息的功能拓展市场，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借助广告了解信息，选择符合自己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事业突飞猛进。但是，我们在肯定成绩的]]></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析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思路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54</pubDate><description><![CDATA[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规定了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赔偿项目之一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一直到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其具体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见《解释》的第二十八条）才得到进一步的明确统一。同时应注意的是，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特殊侵权类型中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和方式，应优先适用，《解释》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中的争议问题　　首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规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但针对“城镇居]]></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农村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及对策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52</pubDate><description><![CDATA[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农村婚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呈逐年上升趋势，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冲击，呈现出新的特点。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婚姻诉讼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和谐社会，同时，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问题由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的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实践操作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样也影响了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结合审判实]]></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小议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50</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摘要]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目的是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很难分清见义勇为责任与无因管理责任，笔者认为通过对见义勇为给予其法律上的认可，更有利于促进社会正气之风，虽然无因管理同样可以弥补善意管理人为帮助他人而受到的损失。本文将阐述见义勇为责任原则，希望对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见义勇为责任以及如何区分无因管理责任有所帮助。　　[关键词]见义勇为责任见义勇为责任原则归责原则无因管理　　见义勇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见义勇为责任原则，是独立于民法三大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之外的归责原则，其重点是让见义勇为]]></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美国的隐私法与大众传媒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48</pubDate><description><![CDATA[一、隐私法的形成及沿革。　　人们通常对隐私权的解释是：不被干涉的权利。法律大辞典“隐私权”的条目下写着：“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到隐私权的概念。这并不奇怪，在制订宪法的时代，美国的大多数人口分布在农村，城市人口仅占了10%多一点。当时最大的城市——费城，也仅仅只有四万居民。这样的生存环境使得人们尚未。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产生忧虑。　　但在宪法修正案中，提到公民有权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财产充公，提到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原则。在《独立宣言》中宣称公民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种迹象表]]></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47</pubDate><description><![CDATA[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信息分配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知识产权制度本是一种确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权的制度，但通过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了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一）　　“平衡”也可以理解成均衡。所谓均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试析雇主追偿权的行使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45</pubDate><description><![CDATA[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因雇佣关系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在雇主行使追偿权之前，受害人对雇员造成的损害赔偿，因为行使诉讼权利的方式和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的方式不一样，法院依据受害人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不一样，导致雇主在行使追偿权时的要求也有所差异。由于法律法规对雇主追偿权行使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实践操作中，各地法院基于对法律理解的不同也出现了多种不同的审判结果。鉴于上述现象，笔者就雇主行使追偿权案件的审理与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一浅析。　　一、问题的提出　　雇主对外承担了因其雇员对第三人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后，雇]]></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现象”及多元控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43</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在众多旅游合同纠纷中，格式条款已经成为众矢之的，严重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亟待规范和控制。本文从旅游合同的概念、特点（尤其是格式合同特点）出发，对旅游合同作了概要分析；从内容和缔约环境两个方面，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的“霸王现象”；并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社团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控制旅游格式合同“霸王现象”的建议，以期对规范旅游格式合同有所裨益。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霸王条款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法制的完善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旅游纠纷特别是有关旅游合同的纠纷也大幅增加。在众多有关旅游合同纠纷中，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成为众矢之的。　　一、旅游合同概要　　]]></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法国民法上欺诈的构成条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9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41</pubDate><description><![CDATA[法国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使用狡猾的手段以使他人发生认识错误而决定订立合同。（1）法国民法典第1116条第1款规定：“如当事人一方不实施欺诈行为，他方当事人决不缔结契约者，此种欺诈构成契约无效的原因。”根据这一规定，欺诈须具备下列条件：（2）　　一、欺诈行为的存在　　法国学者指出，欺诈行为即当事人实施的某种欺骗行为。如出售汽车时调换发功机的牌号；为高价出售一幢湖边别墅，登报伪称在该湖中能钓到某种神奇的大鱼，等等。　　欺诈行为同时包括物质的因素，精神因素和不公正性：　　（一）物质的囚索　　物质的因素即行为人阴谋策划，着手实现其欺骗的计划。仅以谎言而无其他外部行为进行欺骗，不构成刑法上的欺诈罪，但构成]]></description></item><item><title>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39</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本文将借助法哲学一些思维模式，利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一些成功经验，重新解释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文章共分五个部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法的原则，公平归责原则在归责原则体系中的地位，公平的法律含义，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以及公平责任的理论基础。　　80年代中末期到90年代早期，我国民法学界曾就侵权行为法中的公平归责原则进行过理论争论，但是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1）在后来的侵权行为法或者民法的著作中，他们都坚持了自己原有的立场并作了进一步的发挥.（2）从现有的文献上看，大多数著作都有一章的内容探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每一部著作都会专门讨论公平责任的问题，要么倡导支持它要么反对]]></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谈收养的相关问题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37</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收养，收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收养成立之后的效力如何，事实收养怎么处理，本文将一一具体阐述。　　「关键词」收养条件效力事实收养　　我国曾于1992年12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施行。该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在现实生活中，因收养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鉴于此，本文对收养的相关问题作了分析。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1含义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36</pubDate><description><![CDATA[一、导言：问题的界定　　近来，围绕《物权法（草案）》而出现的争论，涉及到了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包括宪法、民法等部门法学者的共同关注，在学界乃至立法界都引起了广泛反响和思考，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法学界进行共同探讨乃是一种必要。　　本文强调“以问题为主的研究方法，提倡多学科的共同研究。”“法学研究要勇敢地跨出它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　　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与法律是有严格界限的，由此形成了宪法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不同构造和逻辑。宪法对普通法律，包括民法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制定依据和具体运行过程中。`从宪法与民法关系这个表述来看]]></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对“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业”规定的若干质疑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34</pubDate><description><![CDATA[关键词：剥夺政治权利/附随后果/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市民社会/择业自由　　内容提要：《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第2项的合法性可以从两种路径出发进行分析。无论是作为《刑法》第54条第4项的具体化规定而存在，或者是作为罪犯被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之后产生的附随后果而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第2项都存在违法因素。这项规定导致多方面的实质危害，应当予以修改。　　一、问题的提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条第2项规定：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以下简称“不得在娱乐场所内从业”）。该规定禁止正在或曾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事某种社会经济活动，属于]]></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中国人不“健讼”之探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32</pubDate><description><![CDATA[关键词：中国人/诉讼/不健讼/贱讼/厌讼　　内容提要：中国人的诉讼态度一直是一个比较有趣的话题，如若和西方人比起来，就往往被称为不“健讼”。在学界多将其归于厌讼、贱讼。本文试图通过中国传统文化、权利观念、利益角度出发重新探究中国对于诉讼之观念，以对以往观点有所更正，认为在二者之外还在于诉讼对于中国人之不利益，以及中国传统的扶弱抑强政策的弭讼效用。从而对这一现象展开思考，由于认识有限，也难免有偏颇之处。　　一、引言　　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发生关系，由此而交往相处，而有交往也就难免有磕磕碰碰。于是就时常会发生口角、矛盾和冲突，小则可能不了了之，大则大动干戈，对于此我们常称之为]]></description></item><item><title>透视唐代经济民事法律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30</pubDate><description><![CDATA[关键词：唐代/经济民事法律/意义　　内容提要：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情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化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我们透见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表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固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一　　本文要讨论的是唐代的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在现代法学范畴内，直面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让人有些犹豫。正像我们一直所做的那样，撰写中国法制通史或断代的]]></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从法国“头巾法案”等看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平等权的意义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28</pubDate><description><![CDATA[　关键词：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平等权/政教分离　　内容提要：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平等权、政教分离等是现代国家普遍确认和奉行的宪法权利和宪政原则。但在实践的领域和现实生活层面如何正确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常常会引起纷争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两个案例的分析，提出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平等权理念，是保证宗教信仰自由实现的最有效的法律途径。　　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平等权、政教分离等是现代国家普遍确认和奉行的宪法权利和宪政原则。但在实践的领域和现实生活层面如何正确地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常常会引起纷争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两个案例的分析，来探讨坚持政教分离原则和宗教平等权对保证宗教信仰自由的意义及其]]></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徽州田野调查的个案分析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26</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里，法律渊源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朝廷律令之外，传统习惯曾经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和民事行为的重要渊源。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的根本性转变，中国社会的法律与秩序也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习惯在当代中国农村是否还存在？习惯是否和现代国家制定法相冲突？其在农村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怎样？这些问题都应引起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视。本文通过对徽州农村民事习惯调查中的个案分析发现，在当今徽州农村仍然存留着大量的传统习惯，有些习惯甚至发挥着重要的法律效力。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是一种既冲突又融合的关系，在当代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中，我们应当承认和重视发挥习惯的法律效力，探究那些“被冷落的]]></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法律与社会：权利实现的两条途径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25</pubDate><description><![CDATA[如同同时使用了“人民”和“公民”两种措辞一样，我国现行宪法也同时使用了“权利”和“利益”两种概念。“权利”是一个与“义务”相对的法律概念，“利益”则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政治学或社会学上的概念。宪法措辞的细微差别体现出这样的区分：在我国政治现实中，既存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也存在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个人的利益。与此相应，对法律权利和各种正当利益的保护也存在两条途径，一是法律途径，一是社会途径。换言之，既要通过法律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也要通过社会发展促进并最终实现各种正当利益。相比较而言，权利的法律保护途径是必要的，利益的社会实现途径则是更为根本的。　　一、法律权利与正当利益　　权利时常被人简单地界定]]></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安全保障义务的利益平衡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8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23</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摘要]在民事审判实务中，不论是侵权案件还是其他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的同时，总免不了会对每一个案件产生自己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个人法律素养，它要求法官要有一颗正义的心、公平的心、维护法律神圣的心，让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能从中体会到判决后面所蕴含的法的理念，这是每一个法官的最高追求。对民事法官而言，“正当的”案件裁判意旨：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合理的愿望，促成利益均衡的情况，因此每一方当事人（只要他也合理地考量他方的利益）都能接受的裁判。[1]本文试图从理论的视角出发，剖析价值判断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利益衡量，以期对实际审判工作有所参考。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利益平衡价值判]]></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联邦主义与司法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21</pubDate><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本文从美国联邦主义的政制结构入手，探讨其独特的特别是不同于德国联邦主义的重要特征和其成功运转充分发挥有利之处的条件。本文认为，美国联邦主义结构本身的体制性因素不同于德国，其立宪设计没有使各级政府在组成、立法和执行上相互依赖，因此不存在正式的重要体制保障或内部的协调机制；而且增加这种体制防护因素，不见得可取。司法权如何安排是建设美国式联邦主义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这其中充满了复杂和微妙之处。普通法司法制度和蕴涵于普通法司法内在逻辑中的司法审查，是美国联邦主义成功运转基础性的不可缺少的条件。联邦主义政制结构的理论不是关于司法权安排的理论。　　关键词：美国联邦主义、体制保障、司法调节、联邦制成]]></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公证与经济发展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20</pubDate><description><![CDATA[关键词：公证经济发展现状对策　　内容摘要：新中国的公证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公证是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是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监督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防止徇私舞弊的有效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还赋予了公证机关解决某些特定纠纷，减少诉讼的特殊司法手段。公证为中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及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发挥了积极的导引作用。但中国目前民商实体法对公证活动的规定还不尽规范完善，公证队伍的素质及公证活动的公信力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证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民事纠纷裁判的三个阶段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18</pubDate><description><![CDATA[民事纠纷是社会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为各种利害关系的对立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民事审判就是对民事纠纷做出某种权威判断的过程。[1]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语境下，民事纠纷究竟应该如何裁判，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采用过程分析的方法，[2]从法官思维和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官对民事纠纷的裁判过程分为感性——理性——综合三个阶段，并分别加以研究。一我国现代民事审判面临的背景（一）我国所处的特定的“时空”背景就“时间”而言，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使得社会结构及社会组织体制逐步转型。市场经济还使人们的社会观念、价值观念及法律意识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不]]></description></item><item><title>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之我见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16</pubDate><description><![CDATA[在我国，人民法院从2001年7月起开始拥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权力，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结束了行政认定单轨制模式，形成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模式。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逐渐得到公众认可的今天，仍然不可否认的是，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审判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人民法院甚至尚未审理过此类案件，总体上的审判经验相对缺乏；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法律规定原则性相对较强，操作性相对较弱，容易因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一些商标权利人也试图通过诉讼将其不具备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变为驰名商标，以此作为其不正当扩大品牌知名度，打击排挤现实或潜在]]></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谈民事再审制度改革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14</pubDate><description><![CDATA[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叫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诉，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事实求是的司法理念。该项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该项制度本身存有的一]]></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12</pubDate><description><![CDATA[我国民法将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主要由公民和法人等民事主体实施，侵权人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可能和一般民事侵权人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产生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诉讼形式、审判方式和归责原则，现行民事、行政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上的“盲点”。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诉讼形式的争议首先来看一个案例：甲从1998年开始在一鱼]]></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提供担保”义务的履行规则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3.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10</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　要]提供担保的义务可以产生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产生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产生于法院的判决。如果当事人对提供担保的义务中所规定的担保的类型和提供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义务人可以自己选择提供担保的类型,但是提供的担保必须是充分的。义务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将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或者导致合同的解除。　　[关键词]担保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人的选择权　　一、关于提供担保的义务：从《合同法》的一组条文谈起　　在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一组条文：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物权立法中七个疑难问题之我见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2.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09</pubDate><description><![CDATA[摘要：我国未来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开放对象应当有所限制，但对于开放内容不应有所限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并应区分一般动产、准不动产、未登记不动产而规定不同的成立条件；在动产的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而受让人为善意的情况下，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应当以“无权处分”为条件，只有在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是依善意取得制度的取得，此时的取得是原始取得；在共同共有的情形下，原则上处分共有物应当经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但应容有若干例外；不应当规定居住权；动产抵押的公示方式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如果规定动产抵押，应当实行登记要件主义，适]]></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fx31)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1.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07</pubDate><description><![CDATA[ ]]></description></item><item><title>美国、日本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比较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70.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05</pubDate><description><![CDATA[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因果关系　　内容提要：因果关系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但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很难举证。在美国，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明呈现多元化，根据不同的法律提起的诉讼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也不同，总体而言要求较低。日本的证券法律虽然是以美国的证券法律为模型制定的，但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证明上要求较高。我国证券法律对内幕交易的因果关系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上也很难证明。我们可借鉴日、美内幕交易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　　一引言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内]]></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唐代民事法律主客体与民事法源的构造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69.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03</pubDate><description><![CDATA[关键词：唐代/民事法律主体/客体/民事法源　　内容提要：文章从唐代法律体系和民事契约文书中，概括并揭示出制度与事实上的唐代民事主体、客体和民事法源的基本面貌及其构造。认为唐代民事主体是一不同类别的多层次结构，这—结构是相对开放的等级社会在民事法上的投影。民事客体由物、人（奴婢）和行为三类组成。民事法源由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构成，并以礼（理）为指导，各种法源因此具有相通一致之处。　　一　　唐代法律向来是传统中国法的研究重心，可谓成就斐然，惟不称人意的是唐代民事法素来是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近年国内出版的几部中国民事法通史的著作[1]对此有所填补，但涉及民事主体、客体与民事法源的这一部分过于简略，未能从复]]></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民初法学教育与法制现代化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68.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7:01</pubDate><description><![CDATA[近代新式法学教育自清末兴盛后，到民初仍沿着强大的惯性在运行并保持着快速发展的势头，所不同的则是将法政学堂改称为法政专门学校。这一时期新式法学教育潮流的激荡起伏、奔腾分衍，不仅表现了民初社会政治法律发展对教育变革的急切呼唤，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对法制现代化的执著追求，是近代中国社会急遽变迁下法学教育由传统走向现代的结果，对我国传统法律的现代化变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民初法学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民初，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实现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历史转变。在辛亥革命民主主义精神的指导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学制既继承和发展了清末学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进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经过此后逐步深化的]]></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我国四法域中收养制度差异比较研究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67.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6:59</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录一、摘要┉┉┉┉┉┉┉┉┉┉┉┉┉┉┉┉┉┉┉┉┉┉┉┉┉┉┉1二、正文┉┉┉┉┉┉┉┉┉┉┉┉┉┉┉┉┉┉┉┉┉┉┉┉┉┉┉2收养的程序┉┉┉┉┉┉┉┉┉┉┉┉┉┉┉┉┉┉┉┉┉┉┉┉┉┉3收养的实质要件┉┉┉┉┉┉┉┉┉┉┉┉┉┉┉┉┉┉┉┉┉┉┉┉5收养的无效与撤消┉┉┉┉┉┉┉┉┉┉┉┉┉┉┉┉┉┉┉┉┉┉┉6收养的效力┉┉┉┉┉┉┉┉┉┉┉┉┉┉┉┉┉┉┉┉┉┉┉┉┉┉8收养的解除┉┉┉┉┉┉┉┉┉┉┉┉┉┉┉┉┉┉┉┉┉┉┉┉┉┉9三、参考文献┉┉┉┉┉┉┉┉┉┉┉┉┉┉┉┉┉┉┉┉┉┉┉┉┉12摘要：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怀抱，我国成为了一个“一国两制三法]]></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议垃圾短信背后的侵权问题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66.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6:57</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录一、侵权主体………………………………………………3二、侵权客体………………………………………………4三、规责原则………………………………………………5四、举证责任………………………………………………5五、责任承担………………………………………………6六、解决之道………………………………………………7论文摘要：短信息在为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垃圾短信通常包含虚假和欺诈的广告宣传、传销、骚扰、色情和封建迷信等内容，这些垃圾短信无处不在，几乎所有的手机用户都曾经并继续遭受其骚扰，甚至出现了诸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现象。随着短信业务的]]></description></item><item><title>论交付与风险转移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65.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6:55</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录内容摘要………………………………………………………………………3一、引言………………………………………………………………………4二、交付………………………………………………………………………4（一）交付的概念……………………………………………………………4（二）交付的方法……………………………………………………………4三、风险转移…………………………………………………………………5（一）风险转移的概念………………………………………………………5（二）风险转移的原则………………………………………………………5四、我国法律规定的交付与风险转移的关系………………………………8（一）我国对风险转移]]></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浅论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赔偿和防范事故的对策_民法论文</title><link>http://www.eduzhai.net/lunwen/64/85/lunwen_178864.html</link><category>民法</category><author>佚名</author><pubDate>2007-9-25 13:06:54</pubDate><description><![CDATA[目录一、前言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及特点。三、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内容摘要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和平年代的“杀手”，因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至法院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年都呈逐年上升趋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理由和法理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的致害物体，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要件和负责条件具有特殊性。道路交通事故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进一步讲，它即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既得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今后某]]></description></item></channel></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