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继唐末五代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推向又一个高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在当时市场最活跃的地方,呈现出一种皇室日益靠近和走进市场、官僚吏员迷恋市场、禁军士卒被迫走进市场、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以及中小商人活跃于市场的情况。由于经商群体源自不同的职业和人群,成为经商群体的新的组成部分。其经商势头凶猛,可谓“全民经商”的大潮不可阻挡。
由此,我们能否提出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除了有通常人们理解的社会经济方方面面的发展外,除了我们可以看到和理解的工商业者的活动之外,其他社会群体的经商活动是否有其合理和积极的一面呢?对于社会下层人士诸如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以及中小商人在市场上的活动,学术界多持肯定的态度。但对那些属于上流社会的群体,特别是那些属于国家管理层的人员进入市场,人们更多看到的是他们凭借特权。投机取巧,欺压百姓以及败坏朝纲的一面。但是,这部分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群体,参与市场活动似乎有着主客观的原因,亦即有其必然性和客观合理性。本文对此试作一些分析,以求教于大方。一、宋代“全民经商”态势的形成
通过历史文献的记载和今人的研究,宋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已经为人们熟知。只是,在纷繁的商品流通过程中,我们不仅看到宋代行商坐贾活跃于城乡社会,市场向王朝的各个角落尽情地渗透,宋代社会经济呈现出勃勃生机。同时,我们也发现,有另外一些人群,也在不知疲乏地奔走各地,追逐着市场利益的最大化,展现出宋代市场的另一个侧面。
士卒本是为国家效力,行保家卫国之事的群体;纲船本是运输国家物货,连接中央和地方经济命脉的工具,但两宋士卒、纲船等参与经商的记载很多。早在太祖开宝三年间(970年),成都府“押纲使臣并随船人兵多冒带物货、私盐及影庇贩鬻,所过不输税算”。后有诏令有司“自今四川等处水陆纲运,每纲具官物数目给引付主吏,沿路验认,如有引外之物,悉没官”①。尽管宋代对纲船私货曾经有征税的记载,但是“祖宗以来通许纲运揽载物货,即免征税而脚钱又轻”是当时的主流,所以,一方面纲卒以及纲船的经商行为确实使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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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2之1,中华书局,1957年。
“物货流通”①,但另一方面,伴随物货流通也发生诸多问题,如太宗雍熙四年(987年),“闻西路所发系官竹木,缘路至京,多是押纲使臣、纲官、团头、水手通同偷卖竹木,交纳数少即妄称遗失”②。仁宗年间,纲船“操舟者赇诸吏,辄得诣富饶郡市贱贸贵”③。徽宗年间,在江、湖等比较发达的地方,仍有“装粮重船,多是在路买卖,违程住滞”④。“诸路合发上供钱粮、金银、匹帛、杂物等纲,在路多是妄作缘故,住岸贩卖百端”。地方有司也为自身利益而纵容这些行为,“不行催赶”⑤。这些损公利私、贿赂官员的例子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当时纲船和纲卒经商逐利已经发展到胆大妄为的地步。在南宋初年,押纲人“往往沿路移易纲物,于所至州县收买出产物货,节次变卖以规利息”,至有一二年不到目的地者⑥。殿司诸统领将官公开“养兵营运,浸坏军政”⑦。南宋淳熙年间,诸军将佐不仅于屯驻之处私自兴贩营运,而且经营邸店、质库等贏利性产业⑧。由此可见,北宋较活跃的是纲卒以及纲船,南宋则多是驻军的军官。军人的经商活动日益活跃,其经营的商业领域也在不断拓展。
僧侣道士本是宗教人士,清净无为、淡泊名利应是其本分,寺院道观自然也应当是清净之地,是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但是,在前代寺院经济主要立足于有司赐予土地和免除徭役賦税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宋朝的宫观寺院以及宗教人士另辟蹊径,从事营运,追财逐利者日众。仅以北宋东京那个有着“万姓交易”大相国寺为例,除了熙熙攘攘的世俗之人参与交换外,有“王道人”自制的“蜜煎”出售;有“诸寺师姑”制作的绣作、领抹、花朵、珠翠、头面、帽子、冠子等出售。寺内“每遇斋会,凡饮食茶果、动使器皿”也要以金钱论价,“虽三五百分,莫不咄咄而辩”⑨。显然,这样一种赢利场面实在是与佛祖出世时的初衷、道教清净无为的宗旨格格不入。
官吏本是国家的管理人员,行治理国家之政事,但宋朝上下官员经商的事例史不绝书。如宋朝初年,王溥为相,其父王祚曾经“频领牧守”,因其“能殖货”,故“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⑩。应当说,宋朝承袭五代以来官吏经商的现象已经引起统治集团的高度重视,并设法阻止以免败坏朝纲。史曰:“五代藩镇多遣亲吏往诸道回图贩易,所过皆免其算。……国初,大功臣数十人,犹袭旧风,太祖患之,未能止绝。于是诏中外臣僚,自今不得因乘传出入,赍轻货,邀厚利,并不得令人于诸处回图,与民争利,有不如诏者,州县长吏以名奏闻。”⑾同时,朝廷还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行政贬职等措施打击官员贩易规利者,如开宝年间太子洗马周仁俊,因“坐知琼州日贩易规利”故贬官惩之⑿。但是,官吏经商图利的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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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5《国用考三.漕运》,中华书局,1986年。
②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2之2,中华书局,1957年。
③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5《国用考三.漕运》,中华书局,1986年。
④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3之11,中华书局,1957年。
⑤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2之46,中华书局,1957年。
⑥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4之6,中华书局,1957年。
⑦ 脱脱等撰《宋史》卷194《兵志八》绍兴十三年条,中华书局,1977年。
⑧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122,中华书局,1957年。
⑨ 孟元老撰、邓之诚注《东京梦华录》卷之3,中华书局,1982年,第88—89页。
⑩ 脱脱等撰《宋史.列传第八.王溥》,中华书局,1977年。
⑾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中华书局标点本。
⑿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中华书局标占本。
头有增无减。太宗年间,范晞“尝为兴元少尹,居京兆,殖货钜万”①。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枢密直学士给事中边肃因“以公钱贸易规利”,且“遣部吏强市民羊及买妾”,因而“坐夺三任”②。仁宗朝孙沔,先后为通判、知州、转运使等官,“所在皆著能迹”。但他在杭州时“尝从萧山民郑吴市纱”,在并州又“私役使吏卒,往来青州、麟州市卖纱、绢、绵、纸、药物”③。又如赃官任守忠,凭借其侍奉过真宗,所以获俸禄赏赐颇多。但其资性贪婪,“聚敛之心”不灭,其“窃盗官物,受纳货赂”,以致“金帛珍玩溢于私家”,即便在被司马光等人弹劾并放逐后,虽然“只于街市鬻贩规利”,但仍然是东京富户, “宅第产业甲于京师”④。这些都是十足的大官商。由于官吏经商和巧取豪夺对社会发展有负面影响,真宗年间曾加大法治的力度,明令京官、朝官以及州县官无论是在任还是赴任都“不得将行货物兴贩”,“如违,并科违敕之罪”。不久又补充曰:今后“官员使臣赴任不得兴贩行货于本任货卖及在任买物”,不仅禁卖物而且禁买物⑤。几年后,又令“近臣除居第外,毋得于京师广置物业”⑥。尽管三令五申,但到仁宗皇祐年间“江淮两浙荆湖南北等路,守官者多求不急差遣,乘官船往来商贩私物”的状况依旧。北宋末徽宗朝,仍然有“比年臣僚营私牟利者众”⑦的记载。南宋后期,官员非法经营盐、木、米等物货受到惩处的例子很多⑧。这些都表明,官吏经商十分猖獗,其势已到了难以遏制的程度,这简直就是一幅从上至下的百官营利图。
在宋代,宫廷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与唐朝“宫市”走进“市场”不同的是,宋朝将“市场”置于宫廷内,即杂买务和杂卖场的设置;皇室及其相关的人员更多地进入市场。
宋朝初年,“京师有杂买务和杂卖场,以主禁中贸易”。仁宗景祐年间又诏曰“须库物有阙,乃听市于杂买务”。这就是说只有在府库物货不足时,方能到杂买务购买。但仅在几年以后。仁宗就对设置杂买务的结果倍感忧虑:“国朝惩唐宫市之弊,置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以防侵扰百姓。”但是,杂买务一方面“非所急物一切收市”,另一方面则“累岁不偿钱”,以致“扰人甚也”。于是,仁宗“申景祐之令,使皆给实直”,下令“有司请自今悉开杂买务以见钱售之”⑨。值得重视的是,杂买务原是主掌购买宫禁所需之物,即“凡宫禁官物所需以时供纳”的场所;但是,一旦到了“非所急物一切收市”的地步,这就不得不让人思索其背后的社会原因。另外,宋代还设有杂卖务,它主掌宫中用不完的物品,“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⑩。从杂买务和杂卖务的设置及其变化可知,宫廷与市场的联系在逐步加深,宫廷对市场的需求随社会的发展有增无减。
尽管朝廷一再三令五申“凡禁中须库物非有阙者,毋得下杂买务市之”⑾,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府库原有的物资早巳不能满足宫廷及皇族成员的需要。如真宗年间,御厨所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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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脱脱等撰《宋史.列传第八.范质》,中华书局,1977年。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7,中华书局标点本。
③ 脱脱等撰《宋史.列传第四十七。孙沔》,中华书局,1977年。
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02,中华书局标点本。
⑤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9,中华书局,1957年。
⑥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7,中华书局标点本。
⑦ 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一》,中华书局,1986年。
⑧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0之29、70之52、7l之21、73之37、73之61,中华书局,1957年。
⑨ 马端临《文献通考.市籴考一》,中华书局,1986年。
⑩ 马端临《文献通考.职官考十四》,中华书局,1986年。
⑾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6,中华书局标点本。
羊就要靠陕西市场的供给。所以,时人有“御厨岁费羊数万口,市于陕西”①的记载。真宗年间,驸马的家僮“自外州市炭人京城,所过免算,至则尽鬻以取利,复市于杂买务”②。毋庸细言,一个家僮若没有皇亲这样雄厚社会背景和经济实力的支持是无法完成这些活动的。不仅如此,宋朝的宦官较唐朝似乎发展了一步,史载“中人奉使江、淮,多乘官船载私物营利,州县不敢检察”③。这些“中人”已经比唐朝的“宫市”走得更远,从为宫廷掠夺市场发展到自己走进市场,经商赢利。这说明,当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刺激着这些皇室成员、其消费和敛财欲望在不断增长时,市场实际成为宫廷及成员不可缺少的部分。
上述史料显示,由于那些本衣食国家、与市场联系有限的士卒、宗教人士、官吏、皇室成员等人的积极介入,使宋代从事市场交换活动的人群变得复杂起来了,真可谓为“全民经商”。即宋朝的“经商群体”不再指单一的专职商人。而且,“全民经商”中的“民”不再是狭义的下层民众或被统治阶级,而是包含了相当的上层社会的人群或说统治集团的成员。这样,宋朝所谓“全民经商”就带有特殊的含义。而且,因“全民经商”势头愈演愈烈,难以阻挡,又成为宋朝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大特点。
二、宋代经商群体构成及其特点
在宋代商品经济的热流中,行商坐贾追逐利润,市场极其活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从上述史料中不难发现,宋朝职业商人以外的社会群体已经纷纷从事经商活动,对市场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专职商人以外的社会群体从事经商活动是唐末五代以来就出现的社会现象,但皆未如宋代那样普遍和深入、那样势不可挡。由于一些原从事其他职业但兼营商业的士卒、僧侣道士、官吏、皇室成员以及与之关系密切的人员直接而频繁地参与市场交换,他们也就当然地成为宋代经商群体的不同组成部分。他们虽分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不同的社会等级,从事不同的职业,但却有一些共同点:
第一,他们都是衣食国家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群体。
先看宋朝将士。由于宋朝行募兵制,故由国家维持着庞大的常备军开支。一般说来,一旦有人应招加入兵籍,不仅本人衣食有助,且可以养活家小。有资料说宋朝初期,那些在京禁军及其家属“衣食县官日久”,他们大多“生长京师,姻亲联布,安居乐业”④。不过,在宋朝养兵政策下衣食完全有靠的士兵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使在北宋繁盛的仁宗时期,就已有“禁兵久戍边,其家在京师者或不能自给”的情况⑤。南宋初年,那些统兵将官也因“别无供给职田”,出现“日赡不足”的生活危机⑥。尽管如此,两宋的官兵无论其所处地区的差别,无论其军种是禁兵还是厢兵,无论其军阶的高低,都有正式俸禄,包含有料钱、月粮、春东衣等名目,还有其他的补助⑦。除去人为盘剥的因素,两宋军人总体上是一个享受军俸、衣食有助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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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3,中华书局标点本。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2,中华书局标点本。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0,中华书局标点本。
④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3《兵考五》中华书局,1986年。
⑤ 脱脱等撰《宋史》卷194《兵制八》仁宗康定元年条,中华书局,1977年。
⑥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3《兵考五》,中华书局,1986年。
⑦ 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军俸》,中华书局,1983年,第215—235页。
其次看官僚吏员。宋沿袭前朝制度,官吏皆有俸禄。略有区别的是,宋在建国之初,为了确保封建王朝统治的稳定,曾一度实行“视官制禄,所以养贤官”的政策①。尽管当代学者研究或认为宋代官员的俸禄很高,生活无忧②;或认为人不敷出,生存不易③;或认为收支基本平衡④,意见并不统一,但无论怎样,宋朝官员是享受国家俸禄的群体没有疑问。
再看皇室成员。在中国历朝历代,这都是一个经济上寄生性最强的群体。如果说军人和官员由于薪俸含实物与铜钱,需要到市场购置日常生活所需物品,那皇室成员由于长期以来其生活资料几乎全部来源于各地对中央的贡奉,所以他们与市场的联系最为稀疏。这是一个享受国家最优待遇、衣食无忧的群体。
最后看寺观及其成员。由于佛教、道教在中国社会占有特殊的地位,所以,历朝历代对它们皆实行各种优惠政策,不仅专门拨付维持其生计的土地,还予之减免各种税收的待遇。在国家和善男信女的扶持下,寺院和道观除了是从事宗教活动的场所外,还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僧侣道士们也因此是享受国家和社会奉养的群体。
第二,他们从事不同的职业,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但都兼事经商活动。
历朝历代的军人,禁卫京师,戍守边地,保家为国,维护政权的稳定就是他们的职责。但因军人有军阶的差别,所以也就有军人地位的差异。在上述各群体中,下层士兵的地位最低。正如前面提到的,大多数士卒无权无势,既无政治地位也无经济实力,在军俸不能保障其生活的基本条件时,营运牟利成为其生存的重要手段。这一群体与市场的关系十分密切。如前文提到的纲卒,其营运经商的路线随着纲舟所到而向东西南北延伸;其在此地贱买又到彼地贵卖;其销售的物货无所不有。还有资料证明,营运贩卖不仅是在籍士卒补贴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们解除兵籍以后的生活支柱。比如在宋神宗年间曾经整顿军制,裁汰兵籍冗员,允许年“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对那些解除兵籍和职事的在京禁军士卒,“听其自便在京师居止”。据载当时“免为民者甚众”,乃至“冗兵由此大省”⑤。由此可知当时裁汰为民的士兵不在少数。至于当时究竟有多少士卒留居城市我们不得而知,但那些解除兵籍并留居城市的人员,其谋生的主要途径大多是参与市场活动应当不差。《夷坚志》载:“京师修内司兵士阚喜,以年老解军籍,为贩夫,卖果实自给。”⑥可以说,在城市消费群体庞大、消费需求增加的社会条件下,如阚喜这样充当小商小贩等服务性行业以自足的人肯定占有相当比重。对那些社会地位稍高的军官们来说,除了军俸的不足外,也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在利益的驱动下越来越离不开市场。军官们的经商活动已如前所述,此不赘言。
僧侣道士这一宗教群体,常常因为各个历史时期国家以及皇室贵族信仰的认同而身份特殊,可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唐宋社会转型在宗教方面就表现为由出世向人世的变化,以及经济上由倚重耕织结合的自给自足走向市场经营,此前仅以土地作为财富标志的状况发生变化。前文所引开封大相国寺内道士、师姑和僧侣们的行为就是生动的写照。而在寺院手工业经济里,天下闻名的“寺绫”也已从自我消费走向了市场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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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六》,中华书局,1986年。
② 邵红霞:《宋代官僚的俸禄与国家财政》,《江海学刊》,1993年第6期。
③ 何中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
④ 张全明:《简论北宋官员的俸禄制度及其特点》,1998年宋史年会参会论文。
⑤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53《兵考五》,中华书局,1986年。
⑥ 洪迈《夷坚志》乙志卷11《米张家》,中华书局,1981年,第275页。
⑦ 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36页。
官吏自产生之日就承担起管理一个国家或政权方方面面事务的职责,属管理阶层。宋朝由于官和吏的差别、官阶的高低、差遣职任的不同,官吏的社会地位高低有别。一般说来,品官地位高而吏的地位低,官阶越高地位就越高,掌管实际职事的差遣官的地位又高于有官阶而无职事的官等。但正如前文所引,这一群体中各级官吏亦官亦商的现象十分普遍,正如史料记载的那样“比年臣僚营私牟利者众”①。
皇室成员在帝王至尊无上的光环笼罩下,处于社会金字塔的顶尖部位,地位显赫。他们与市场之间那种若隐若现的联系,在唐中后期随着宫市的出现变得逐渐明朗起来。宋朝杂买务和杂卖务的设置、皇室成员以及中人直接经商赢利都说明市场较前代更进一步渗透到宫廷的生活中。
第三,他们的经商活动大都违背传统道德,且为国法所不容。
由于军人、官吏衣食国家,各有公干,为国家和社会尽心效力是他们的本分。僧侣道士各自尊奉的宗教教义本身也以淡泊名利,慈悲为怀,与世无争为基点。但是,兼事营运首先以赢利为目的,违背了传统的“君子不言利”的道德规范。在追逐钱财利益熏心的同时,也必然伴随着欺诈、以强凌弱、大鱼吃小鱼等不良动机和行为。有宋一代,兼事经商一方面被视为与民争利之事,另一方面更因为由此浸坏军政和败坏吏治,最终将危及王朝的统治,所以也为国法所不容。可事实上,一方面朝廷屡下政令,禁止官吏赍轻货邀厚利②、禁止官员置物业③等,但另一方面官吏、军人因为经商赢利而受到惩处的记载不断:
如宋太祖乾德元年,“海陵、盐城两监屯田副使张蔼除籍为民,……坐令人赍轻货往江南两浙贩易”④。开宝八年,太子洗马周仁俊被贬为县令,“坐知琼州日贩易规利故也”⑤。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枢密直学士边肃“尝以公钱贸易规利,又遣部吏强市民羊,……坐夺三任”⑥。宋仁宗嘉枯六年,“萧固追三官,勒停广南西路转运使”,“坐知桂州日令部吏市女口及差指挥人两浙商贩私物”⑦。南宋高宗绍兴十四年,“龙神卫旧厢都指挥使、兴宁军承宣使、两浙西路马步军副总管张子盖特降一官,以前任江东副总管日私贩货物”⑧。孝宗乾道四年,“诏湖北转运判官王次张放罢,以言者论其积货营私故也”⑨。宁宗庆元元年,“淮东提举陈损之、运判赵师筭并放罢。知扬州钱之望特降直徽猷阁。以臣僚言损之盗官盐贩往江上,得钱买货人蜀。师筭往上江买木,结籐就真州出卖,侵夺商贾之利。之望将备边椿積之钱籴米,博卖营运”⑩。宁宗开禧三年,“主管殿前司公事郭呆放罢。以臣僚言其*[外门内音]庸贪黩,专务营私”⑾。如此种种,不胜枚举。官吏和军人滥用职权,利用公务之便倒卖官物、挪用公款、强买强卖、假公济私等非法行径可谓猖獗到了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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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一》,中华书局,1986年。
②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中华书局标点本。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7之19—20、食货50之3,中华书局,1957年。
③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7,中华书局标点本。
④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中华书局标点本。
⑤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中华书局标点本。
⑥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7,中华书局标点本。
⑦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4,中华书局标点本。
⑧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0之29,中华书局,1957年。
⑨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1之21,中华书局,1957年。
⑩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3之61,中华书局,1957年。
⑾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73之37,中华书局,1957年。
上述资料表明,这些衣食国家或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群体,无论从政治地位或经济生活上原与追逐利润的商人不一样。但是这一群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早已忘却自身的身份、职责和地位,根本无视国家的法律和传统道德。他们为利益的驱动纷纷挤进市场。与此前不同的是,无论他们原来的身份如何,无论是否存在以权压人的情况,他们一旦走进市场,市场自身的规则就要求他们必须改变原来的身份,只作为市场中的买方或卖方。他们不可以凭借权力白拿白占他人的东西,必须依照市场的规则与他人进行大致公平的交易。在市场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里,他们的行为基本上与职业商人相同,由此使得宋朝经商群体的构成不仅有职业商人,而且有相当数量的非职业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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