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标题】Water Conservancy and Natural Disasters as Seen from Steles in the Late Qing Southern Shaanxi Region
【内容提要】经历了明清时期的全面开发,秦巴山区的生态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以水土流失为核心,水文条件恶化,从而影响到灌溉堰渠等水利设施及其效益,与此相关联,自然灾害,尤其洪涝灾害增多加剧的趋势相当显著。本文主要依据汉中、兴安二府所存碑石资料,考察了清代后期陕南地区堰渠水利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灌溉面积盈缩无定,用水秩序混乱,修浚困难重重等,并探讨了与这些变化相关的自然、社会因素。同时,对清代后期该地区自然灾害(以水患为主)的基本特征及其与人类活动的相互关联进行了初步研究。
【英文摘要】Due to excessive opening of new lands during the Ming-Qing period,the ecology and hydrology of the mountainous areas of Shaanxi witnessed some distinctly negative changes.Serious soil erosion led to increasingly ineffective irrigation canals and other types of water conservancy,as well as to the rapidly growing number of natural disasters,especially floods.This essay relies on stele inscriptions from Hanzhong and Xingan prefectures to investigate the changes that irrigation and water conservancy induced in Shaanxi during the late Qing.The articIe also examines the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of natural disasters,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natural disasters and human activities in this locale.
【关 键 词】陕南地区/水利问题/自然灾害
【 正 文】
以汉中盆地和安康盆地为中心,陕南地区的堰渠水利有悠久传统,汉中地区早在宋代已形成较系统的堰渠。明清时代,尤其清代秦岭—大巴山区经历了一次广泛的开发。就水利建设而言,不仅以山河堰、五门堰、杨填堰等为主的许多堰渠仍在发挥作用,还兴建了一些新的堰渠灌溉工程。特别是在川楚移民开发山区的过程中,修建了不少小规模堰渠,山中农田水利面貌因之一新。(注:参见拙作《明清汉水上游山区开发与水利》,文载《武汉大学学报》(哲杜版),1994年第1期。)不过,清中叶以后,与山区自然生态环境及社会状况的变化相关联,陕南地区的堰渠水利也发生了一系列值得思考的变化。与此同时,水旱等自然灾害也有增多加重的倾向,并由此成为该地区发展进程中影响深远的转折。本文主要依据现存碑刻资料,对清代后期的有关变化作一初步探讨,(注:碑刻资料主要据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张沛编《安康碑石》(三秦出版社,1991年),参以有关方志著录。)并请方家指正。
一、清后期陕南堰渠水利中的矛盾冲突
清中叶以后陕南堰渠水利值得关注者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堰渠变迁频仍,表现为大堰渠灌溉面积盈缩不定,小堰渠甚或存废无常。前者最典型的例子可推城固、洋县二县共同用水的杨填堰。嘉庆年间,该堰灌溉城固田1400余亩,续增加到6800余亩。灌溉洋县之田远较城固为多,始为10800亩,相继增加到17000余亩、18400余亩。即所谓的“城三洋七”,也是“三分堰”、“七分堰”的来由。后来,城固先后报下苏村、苏寨村、留村冲废田计1100余亩。到同治年间,三分堰水册所载灌溉面积仅存3800亩,较之6800亩原额,失额达44%之多。(注:《修复杨填堰告示碑》,同治九年十一月。)又如城固县五门堰,清初灌溉面积30000亩,后增至40000亩,最多时城固、洋县合计达50000余亩。其间因宅基所占,为流沙所摧,或为堰长、渠长隐匿,最少时仅存田28000余亩。道光年间曾“清而厘之,复额如旧”,到同治、光绪年间,“田册毁于兵燹,其减者视前更甚矣”。光绪元年(1875)始又清查,仅“田之由隐而显者,计数在四千以外”(注:《五门堰复查田亩碑》,光绪元年六月。)。灌溉面积盈缩现象在山河堰、汉阴凤亭堰等堰渠皆不同程度存在。
小堰渠之存废无常现象主要发生秦巴山区,山区灌溉设施修建难度大,规模小,有因时因地制宜的性质。如汉中府属留坝厅:
“本无水利,近年以来,川楚徙居之民,就溪河两岸地稍平衍者筑堤障水,开作水田。又垒石溪河中,导小渠以资灌溉。”“小留坝以下间引留水作渠,各渠大者灌百余亩,小者灌数十亩、十数亩不等。町畦相连,土人因地呼名。然至夏秋山涨,田与渠尝并冲淤,故不得名水利也。”(注: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
兴安府属平利县,“凡傍山小田,能引水灌溉之处,均由乡民自行修浚,移徙无常。”略阳县、定远厅皆有与留坝厅类似的记载。(注:光绪《定远厅志》卷3:“夏秋水涨,田渠亦易冲淤。近日垦田灌溉,数倍往时,其利终难恃,故渠溉田数目多本汉中志。”此说在嘉庆《汉南续修府志·水利》中已有,文字略有差异。“夏秋山涨,田渠亦冲淤。近日垦田资渠灌溉者虽数倍往时,而其利终不可恃,故各渠灌溉田数目仍循旧志”,该志论及略阳水利时云:“原无水利,现有水田者,近因川楚人民徙居来泥开垦,引山沟水以资灌溉,每处或数十亩、十数亩不等,然至夏秋山涨,多被冲淤,不得称为水利也。”)一方面是扩大灌溉面积的努力,另一方面却是无法避免的冲淤废弛的结果,实已表明垦田灌溉与山地环境之间并不相宜的关系。
堰渠灌溉面积的盈缩,大多是从“册载”的意义上而言,特别是册载灌溉面积的减少,不少是为逃避修堰负担而有意隐匿、失载的,而非灌溉面积真的萎缩了那么多,杨填堰城固一方的灌溉面积大幅度失额即有此因素作用。但也有实际上的减少,除了战乱时期外,主要是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如水冲、沙压、河道变迁等导致田地无法灌溉或无水灌溉。与此相对的是灌溉面积的扩大,扩大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引水灌溉,改旱地为水田,其灌溉面积得以在有关册籍上登载、反映出来。另一种是不合法的、违例的偷行引水灌溉或强行强水灌溉,即所谓“射利之徒,间有将旱地开作水田……恃强争水”、“偷挖堰水”等情况。(注:严如熤:《请专委府经历专管公堰详文》,载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
其二,用水秩序混乱,争讼不断。各堰渠所灌溉田地,各有定数,这就是通常说的“册内原灌正田”。册载正田“岁修有费,轮甲行夫,为日已久,是以永沾灌田之利”(注:严如熤:《请专委府经历专管公堰详文》,载嘉庆《汉南续修府志》卷20。)。用水秩序混乱的第一种形式就表现为册外之田与册内正田争水的冲突。沔县泉水堰创自明代,原为12家军户所修,“系拾贰家军户之私堰,沿河两岸支流汛泉,总归此堰,外人不得开地作田,阻截上流”(注:《处理泉水堰纠纷碑》,咸丰九年。以下此案引文俱出此碑。)。据说一直“无敢违者”。但到道光十一年(1831),“有客民陈正秀开地作田,违例霸水,被堰长投约,处明具结,永不得拦截堰水。十四年,又阻拦堰水,亦具有结。又十五年,张文兴、李普、王修德等估截此堰上流之水,被堰长具禀在案,蒙县主李断令仍照旧例,立碑为记,外人不得紊乱”。讵料截水者不仅未立碑,而且不悔过,此后又先后于道光二十年(1840)、二十一年(1841)、咸丰九年(1859),由陈正秀之弟陈正章,陈正秀之子陈有刚、陈佘娃、陈周儿,张文兴之子张武刚,陈正秀之孙陈二狗,李普之侄李茂春等多次恃强违例拦截堰渠上流,“勺水不下”,甚且反控堰长,并将堰长按于水中,“淹浸几毙”。20余年间,虽有官府多次理断、禁令,陈、张、李、王诸家竟五次拦截堰水,可见争水之激烈程度。
杨填堰在光绪年间发生了一系列修堰、用水冲突,先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春,西营村廪生张成章贿窜百丈堰首事刘永定,与村民张玉顺等多人一道,“以旱地作田,在于洪沟桥搭木飞槽,接去五洞外若干济急之水,从旱地凿渠引水,退入官渠,沙淤壅塞,有碍堰水,为害非浅”(注:《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光绪二十五年。)。接着又有“吕家村吕璜等偷砍西流河护堰之柳,私捏字具;狡骗河西拦水坝地址,凶阻工人,不准拣石修堰。又补修二道□□庄村人率众阻挠,亦不得拣石修砌,种种谋害,叠相侵扰,直使古堰竟为乌有”(注:《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光绪二十五年。)。由此而起纠纷先后告至县、道,判西营村为违例搭槽开渠,改作水田,令其拆槽平渠,不得再犯。吕璜利己害公,附堰村民不得霸占近堰之地,阻拦修砌。但事情到此并未了结,西营村张成章等乘原任道台恩开卸任之时,欲翻控逆结,讼案又起,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三月审断,维持前判。西营村并不因此甘心,四月插秧之时,竟又恃强违断,“预备搭槽灌溉”,于是,争讼又起。此类册外田地与册内正田争水现象,在安康县东坝、汉阴凤亭堰、城固五门堰、汉阴济屯堰、山河大堰等都不同程度存在。
册内田亩争水的现象更为普遍,几乎无堰不有,只是程度、规模互有差别。碑石所见规模较大、历时长久者有汉阴厅月河济屯堰,道光三十年(1850)六月、八月,咸丰元年(1851)三月、九月,咸丰六(1856)年五月,先后有监生沈兴洽、生员沈兴潮及工书白际太等与堰内武生刘绍杰等为争水(沈兴洽等恃强截放,淆乱旧规)而互控,屡断却不能结。(注:《月河济屯堰总序碑》,咸丰六年七月。)城固五门堰之油浮、水车二湃(居上流)与西高渠(地居下流)之间为争水亦“迭次控争,官经数任,蔓讼不休”(注:《油浮水车二湃修渠定式碑》,光绪五年五月。)。自光绪三年(1877)至光绪五年(1879),亦屡断不结,西高渠绅粮杨春华曾率众挖毁所修渠底平石。安康县千工、万工两堰:
“灌田数万亩,阖郡民食所出也。(光绪年间)每逢夏旱,民以争水灌田,纠众持械辄酿巨案,前此判斯狱者讫不能决。”(注:《兴安府绅民缕陈政绩禀》,见童兆蓉《童温处公遗书》卷1。)
他如唐公车湃、凤亭堰、小龙王沟五堰、月河补济堰筹,各有争水事件发生。“黑夜偷水”、“将平水改窄易宽,渠旁暗挖窟眼”、“变诈多端”伪造水册,“奸滑诈增水数,豪强任意兼并”现象每有出现。
其三,堰渠修浚冲突频仍,严重影响灌溉效益。冲突大多由修浚负担分配而起,有为逃避修浚负担而隐匿灌溉面积者,如五门堰(注:《五门堰复查田亩碑》,光绪元年六月。)、杨填堰(注:《修复杨填堰告示碑》,同治九年十一月。);有避重就轻者,如褒城荒溪堰(注:《荒溪堰条规碑》,道光四年。);有为减轻修浚负担而擅改堰渠设施,不顾堰渠整体利益者,如城固唐公车湃(注:《唐公车湃水利碑》,道光三年。),安康大济堰(注:《大济堰棉花沟水道争讼断案碑》,《大济堰棉花沟水道议碑》咸丰二年四月。);有堰长人等图一己私利人为妨害堰渠修浚者,如五门堰(注:《五门堰定章告示碑》,光绪十九年十一月。);亦有堰外之人盗取护堰林木、阻碍采取修堰工料者,如杨填堰(注:《处理杨填堰水利纠纷碑》,光绪二十五年。),西乡县金洋堰等(注:《公议禁止金洋堰一切树木碑》,同治十二年六月。)。有的冲突反复多次,持续数年,对堰渠修浚影响严重。如安康团山铺大济堰上下两牌间为棉花沟废闸建笕而起争讼,自道光二十八年(1848)始,持续至咸丰二年(1852),历时五年之久,几经周折,终以“欲废两闸,而于堰心水面平铺石板五丈为渡水之笕,载棉花沟浊流于笕上,使石笕下堰水通流,日后沟沙塞积,堰水不致受淤,即可诿挑浚之工于上牌而不问”(注:《大济堰棉花沟水道争讼断案碑》,《大济堰棉花沟水道议碑》咸丰二年四月。)的下牌败诉为结案。又如五门堰黄家湃,“旧规每春分工挑淘,洗帮见底,所灌之田,每亩派钱四十二文,交堰长以资工费。兵燹后,各堰长视沙土为利薮,包于田户,叠层渔利,年复一年,竟将古之渠心堆作沙波,其湾曲愈淤愈大,偶一逢旱,下流不得见水,屡兴上控”(注:《五门堰黄家湃修浚定章告示碑》,光绪十九年十一月。)。
当然,有些堰渠用水、修浚中的矛盾冲突,清代前期亦有存在,前后期相比,变化在于这些问题更加广泛、更加严重了。
四、水文恶化与自然灾害
与环境变迁,尤其水文条件恶化、水利建设难度增大乃至于水利设施破坏、荒废相关联,水旱等自然灾害也有增多加重的倾向。首先还是从碑石中的有关记载来看。嘉庆十九年(1814)汉中定远厅《平溪山禁耕植木以资巩固碑》云:“城东平溪山峻逼城垣,连年开垦,一遇暴雨,冲泻浮土淤塞城壕,漶漫为患。每年春派二十四地民夫淘挖,辄数千人。水患不时,民劳无底。”(注:光绪《定远厅志》卷4。)可喜的是当地绅民已经意识到水患与盲目垦殖间的关联,并开始采用植树造林、禁耕禁樵禁牧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西乡县木马河的例子颇为典型。道光十五年(1835)六月刊《捐筑木马河堤碑记》载:
“(木马河)发源巴山,由县南转经县东,折北会洋水合流入汉者也。曩时岸高河低,去城稍远,民不知有水患。近因林箐开垦,沙泥壅塞,水势亦漫衍无定,逼近城垣。壬辰(道光十二年)秋,大雨浃旬,波涛汹涌,冲塌南关房屋无算。嗣是渐冲渐圮,水涨河溢,街道几为河道。甲午(道光十四年)夏,余(知县胡廷瑞)奉简命来守斯土,则见沿河一带,或立柱入水,架梁棚板以构屋;或补葺倾圮,支扶潦倒以栖身;而水犹湍激岸脚,靡所底止。”
两则碑石所载内容中值得特别关注者是将自然灾害的变化与山地垦殖直接联系起来,二者间的关键症结是水土流失与泥沙淤积,而“雨旸不时”类气候变化亦不无关联。水土流失、泥沙淤积与自然灾害,尤其与水灾的关联,在众多有关灾例中都能看到。如道光年间(1821-1850)和光绪年间(1875-1908)的诸多洪涝灾害,“山水暴发”、“山水陡涌”、“河水陡涨数丈”、“河沟水头陡涨七八尺至一丈余尺不等”和“沙淤冲崩”、“沙压泥淤”、“冲陷沙压”等记载,(注:参见《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史料》,道光二年、四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咸丰二年,同治六年,光绪六年、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等记述;第1152页,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升允奏;第1105页,第1111-1112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川督鹿传霖奏;787页;九月初一日奏,闰九月初六日奏,第754-755页;巡抚杨怿曾闰九月二十四日片,第755页;八月二十六日杨名飏奏,第787页。)反映着这些灾害的基本特征,并且表明水土流失是重要的致灾因素。光绪二十九年(1903)水灾,滨临汉江、渭水两岸沙压泥淤田地5193亩,冲崩成河田地亦多达2000亩。此类田地大多“涸复无望”,或“难以修复”(注:参见《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史料》,道光二年、四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咸丰二年,同治六年,光绪六年、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等记述;第1152页,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升允奏;第1105页,第1111-1112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川督鹿传霖奏;787页;九月初一日奏,闰九月初六日奏,第754-755页;巡抚杨怿曾闰九月二十四日片,第755页;八月二十六日杨名飏奏,第787页。)。
水土流失的恶性发展乃至于山崩伴随泥石流是清后期陕南地区久雨、暴雨成灾时的常见现象。光绪《定远厅志·祥异》对此有较详记述。如道光四年(1824)大水,“五块石山崩,坏市廛民屋”。十五年(1835)淫雨,渔渡坝、母猪硐沟山崩”。咸丰八年(1858)大水,坏民田庐,大池堡、袁家沟山崩。正因为如此,才使得“被水之地,砂砾纵横,猝难修复”(注:童兆蓉:《查勘平利、砖坪水灾轻重大概情形禀》,光绪九年八月七日,见《童温处公遗书》卷2。)。或称“被水之处,乱石纵横,变迁陵谷者无论矣”(注:童兆蓉:《上张方伯》,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见《童温处公遗书》卷5。)。在山地,“或刷成沟槽,或乱石嶙峋,一凹一凸,大改昔观”。在河流,由于“土石并倾于河”,以致“狂澜澎湃,巨石奔腾”(注:道光十五年刊《新建樊河铁索桥德政碑》,见《汉中碑石》,第267页。童兆蓉:《褒城驿站修治情形禀》光绪十四年六月二日见《童温处公遗书》卷2。)。相邻且同处秦巴山区的川东北城口厅、东乡县、云阳县等地,光绪年间遇雨山崩的情况与陕南大体类似。(注:参见《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史料》,道光二年、四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咸丰二年,同治六年,光绪六年、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等记述;第1152页,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升允奏;第1105页,第1111-1112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川督鹿传霖奏;787页;九月初一日奏,闰九月初六日奏,第754-755页;巡抚杨怿曾闰九月二十四日片,第755页;八月二十六日杨名飏奏,第787页。)
关于前揭碑记中所说的西乡县“壬辰”(道光十二年,1832)水灾及修筑木马河堤防之事,有关档案中亦有反映,道光十六年(1836)十二月十二日暂署陕西巡抚汤金钊奏称:“陕省西乡县南关外有木马河一道,节次水涨,逼近城根,冲刷城南铺面、民房,并分注该县大巴山巡检峡口街道滨临河岸,均须修筑护堤……于道光十四年十月兴工,至十五年五月工竣”(注:参见《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史料》,道光二年、四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咸丰二年,同治六年,光绪六年、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等记述;第1152页,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升允奏;第1105页,第1111-1112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川督鹿传霖奏;787页;九月初一日奏,闰九月初六日奏,第754-755页;巡抚杨怿曾闰九月二十四日片,第755页;八月二十六日杨名飏奏,第787页。)。此次水灾范围较大且灾情严重,兴安府属受灾似远较汉中府更重。据陕西巡抚史谱奏报:
该府城东、西、北三面逼近汉江,自八月初八日至十二日大雨如注,江水泛滥,更兼东南施家沟、陈家沟、黄洋河山水泛涨,围绕城垣……讵于十四日三更时分,忽闻城外水声如雷,是否起蛟,黑夜无从辨认,但见城东、南、北三面同时倒卸,水高数丈,由城直入……
冲塌城墙一千二百二十七丈零,城楼五座,其余城墙、城楼俱皆鼓裂歪斜。东、西、北护城土堤三道,冲塌二百五十丈零,庙宇、考棚、书院、仓廒、监狱、文武衙署以及教场、演武厅均多倒塌,府州科房案卷大半冲失……统计城内关厢被水灾民四千二百一十二户……实在乏食贫民三千八百九十一户,男女大小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九名口……又淹损男女大小三千六百八十三名口,并冲塌房间。(注:参见《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史料》,道光二年、四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咸丰二年,同治六年,光绪六年、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等记述;第1152页,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升允奏;第1105页,第1111-1112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川督鹿传霖奏;787页;九月初一日奏,闰九月初六日奏,第754-755页;巡抚杨怿曾闰九月二十四日片,第755页;八月二十六日杨名飏奏,第787页。)
相邻的湖北郧阳府属当年同样遭受淹没之灾。(注:参见《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史料》,道光二年、四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咸丰二年,同治六年,光绪六年、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等记述;第1152页,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升允奏;第1105页,第1111-1112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川督鹿传霖奏;787页;九月初一日奏,闰九月初六日奏,第754-755页;巡抚杨怿曾闰九月二十四日片,第755页;八月二十六日杨名飏奏,第787页。)
道光十二年(1832)水灾尚未复元,西乡县城、堤刚刚修筑完成,陕南各属再次遭受洪涝灾害,西乡县城垣又被冲塌,“冲缺城垣二百余丈,水流入城,浸塌衙署、庙宇、兵房、仓监,致将所贮谷石间被漂没。”(注:参见《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史料》,道光二年、四年、十一年、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七年,咸丰二年,同治六年,光绪六年、七年、九年、十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二十一年、二十九年、三十二年等记述;第1152页,光绪三十年九月十五日陕西巡抚升允奏;第1105页,第1111-1112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川督鹿传霖奏;787页;九月初一日奏,闰九月初六日奏,第754-755页;巡抚杨怿曾闰九月二十四日片,第755页;八月二十六日杨名飏奏,第787页。)正所谓“竭力堤防,工未竣而水又至”(注:同治《房县志》卷4。)。据《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统计,乾隆元年(1736)至宣统三年(1911)西乡县有洪涝记载11年次,其中8次发生在道光以后,占73%。
沔县南临汉江,城西南又有白马河绕城入汉,为水患多发之地。道光以后,受灾更为频繁。道光二十二年(1844)刊《修筑沔县城垣河堤碑》称:“夏秋水涨,汹涌澎湃,护堤毁,城亦因之而毁……比岁横流冲决,江洋无涘,蕞尔城几为泽国。”(注:《汉中碑石》,第273页。)光绪《沔县志》卷四共记录清代(顺治—光绪初)水患7次,其中6次发生在道光、同治年间,尤以道光年间占多数且灾情严重。如道光十五年(1835)六月“汉水大涨,沿江田庐尽被漂没”。道光二十年(1840)八月“汉水大涨,较十五年微小”。道光二十三年(1843)七月“汉水又涨,较十五年更大,黄沙镇东西街行船,损坏民居无算”。《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统计乾隆元年(1736)至宣统三年(1911)沔县有洪涝灾害19次,其中12次发生在道光元年(1821)以后。二种文献的记载合计共见水患25次,见之于道光以后者达17次之多,占近70%,仅道光年间就有7次,光绪年间亦有7次。
嘉庆、道光以后洪涝灾害增多加剧的趋势不仅仅存在于西乡、沔县,汉中、兴安府属其他州县大多亦呈同样趋势。水患记载较多之南郑、安康、洋县、平利、镇安、留坝、商州、城固、褒城、山阳等厅州县,见于道光以后的多占60%以上,商州、山阳、镇安、城固等州县则达75%以上(见表1)。
表1 1736-1911年陕南各州县洪涝记载统计
说明;本表资料来源于水利电力部水管司科技司、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第63-65页、第35-36页。受档案存佚及当年奏报等局限,有关洪涝记载的统计仅供参考。参照有关州县地方志记载,可知洪涝记载要多于档案中的统计。如沔县,合光绪九年刊《沔县志》与本表统计,洪涝记载达25次之多,道光元年以后占17次。再如定远厅,合光绪五年刊《定远厅志》与本表统计,洪涝记载多达18次,道光元年以后占10次。又如紫阳县,合民国《紫阳县志》与本表统计,洪涝记载为13次,其中道光元年以后为9次。不仅补充了乾隆元年以前的记载,此后的记载也多有增加。
文献记载中较大规模的洪涝灾害统计也大致能够说明同样的问题。《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中所见陕南地区一次洪涝记载涉及5厅州县以上的洪涝共计24次,其中出现在道光元年(1821)以前的7次,合计63厅州县次。其余17次皆出现在道光元年以后,多达151州县次。分别5-9厅州县和10厅州县以上的规模计,趋势亦无大的差异(见表2)。
表2 1736-1911年陕南较大规模洪涝记载一览
邻近陕南之大巴山区的广元、通江、南江、太平诸厅州县,有关洪涝灾害的记载趋势大体一致,即道光以后的记载大大增多了。(参见表3)
表3 1736-1911年川东北州县洪涝记载统计
说明:参见表1说明。
地方志等文献对自然灾害的记载中,字里行间反映出许多前后变化。例如道光《石泉县志·地理志》在前揭因山中开垦既遍,导致水文条件恶化,洪涛巨浪甚于往时之后,接着又论及相关的洪涝灾害问题:
“下流壅塞则上游泛滥,沿江居民沈灶产蛙,亦其常矣。道光二年八月大雨弥旬,石瓮为木筏横梗,水泄不及,汹涌澎湃,而大坝、饶风、珍珠河之水障于城西,红河之水障于城东,诸水混一,茫无际涯,数十里皆成泽国,城亦崩陷倾圮,东西房屋漂没无存,为从来未有之灾。或以为起蛟见龙,盖附会之说也。”
这里不仅强调了此次水灾特别严重,前所未有,而且肯定了山区盲目垦殖与洪涝灾害的直接关联,对起蛟见龙之类的附会虚无说法予以否定。光绪《新续略阳县志备考》对咸丰七年(1857)略阳县的水灾亦有类似说法:“浪起千层,舟行屋上,自来略阳水患莫此为最。”光绪十五年(1889)兴安府属水灾。同样被称为“数十年未有。山水不时涨发,沟甽港渠到处盈溢,傍山滨水田地冲刷淹没,所在多有”(注:童兆蓉:《沥陈各属歉收情形请拨款采粮平粜禀》,光绪十五年十月,见《童温处公遗书》卷3。)。
再如光绪《沔县志》载:同治六年(1867)、七年大水,“武侯祠数千年之庙,竟将沦啮,诚不可解”。可知当地水文状况恶化、水灾严重的程度。查沔县武侯祠创建于汉景耀六年(或称炎兴元年,即公元263年),历代多有修葺。同治初年,因汉江水文状况急剧恶化,而受到水毁威胁,光绪七年(1881)刊《重修诸葛忠武祠记》载:“汉水自祠西南隅建翎而下,直冲祠左,喷薄之余,绕祠后基南转而东鹜……”“自同治二年发逆毁伤之后,水势亦逾迫”,至同治六年、七年水患,情况更为危急。光绪六年(1880)重修之时,不得不筹集巨款,于祠后创筑重堤、水箭以卫祠基,同时强调“岁修以堤工为第一要务”,重堤坚固,方能顾及其他。也就是说,防御水患成为首要任务。而且做好了随时移祠他处的准备。(注:光绪七年刊《重修武侯祠记碑》,见《汉中碑石》第334页。)尽管如此,危机仍在加剧。光绪十年(1884),“河水冲崩,祠后基址,岌岌可危”,不得不再次动用巨款,兴举大工,挑河四百丈,筑堤八十丈。(注:光绪十二年十月刊《修改武侯祠旧章示谕碑》,见《汉中碑石》,第341页。)
水患之外,旱灾的变化也值得注意。光绪《沔县志》记载了光绪三年(1877)的大旱,先是四月十五日大雨雹,或大如鸡卵。从此干旱,县境山河堰、天分堰等俱无秋,赤地千里,直至次年四月初一日才得雨,旱期几达一年,实为罕见。更值得关注的是:
“闻诸沔人曰:县之饥馑,淫潦为多,从无旱灾,连年奇旱,虽七八十岁老翁有未经耳。闻者亦可知天道之有转移矣。谨书于此,后之莅斯土者防旱防潦庶预备云。”
所谓天道之转移,实亦与人事不无关联。
关于光绪三年(1877)大旱,多部地方志各有记述。光绪《白河县志》卷十三:“光绪三年大早,自四月微雨至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始雨。”光绪《定远厅志·祥异》:“光绪三年夏旱,大饥。时燕豫晋秦陇蜀均旱,赤地数千里,斗米十千,无籴。”民国《紫阳县志·灾祥》:“光绪三年旱。草本皆槁,大饥,人相食,道殣相望。是岁旱自五月至次年三月初二始雨。”民国《南郑县志·拾遗》:“光绪三年大旱;秋无禾。四年春饥甚,民多饿死。”邑人曾作《纪旱诗》有云:“云霓望断枉春耕,亢燥况兼疫疠行。最是有情布谷鸟,可怜徒自唤声声。”
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陕南社会的发展。湖南宁乡人童兆蓉于光绪八年(1882)始任兴安知府,除中间十三、十四年别调外,直至光绪二十二年(1896),任期达十余年。今见其任上留下公牍40禀,其中25禀为与报灾、勘灾、救灾相关的内容,又有光绪八年秋至光绪十六年(1882-1890)在兴安任上的书札60余道,其中亦有24道与灾荒相关。仅此一例,已可从一个重要方面感受灾害问题的严重。(注:参见《童温处公遗书》,卷2-卷3,卷4-卷5。)
| · 冷静、冷静、再冷静——对当前美国与中美关系的几 | |
| · 改革跌跌撞撞一路走来,丢失了什么 | |
| · 中国外逃贪官的绞索 | |
| · 台湾民主的陷阱 | |
| · 试论洋务运动中诞生的一种文化景观——中体西用 | |
| · 看芝诺们怎么玩? | |
| · 穷人反对改革? | |
| · 完善相关税法严控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 | |
| · 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 |
| · 证人保护机制初探 | |
| · 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 |
| · 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