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田税征课中若干问题的考察(2) _农林学论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6 15:56:51  发布人:lsy1chj2wdh3
    二、假税的征收办法和税率问題

"假税"。这是租借国有土地者向政府交纳的租税。可称之为国租。它和私家"地租"有别,和"田租"的性质更为不同。

西汉中期,自武帝开始,特别是从昭、宣以后,封建政权把国有土地出租的情况,多有出现。据记载,当时官府屡屡颁布诏令"假民公田"。"公田"亦称"官田",均指封建国有土地。汉代的"公田"包括多种:有"苑囿园池";有"江海陂湖";有未辟"草田";有无主"荒地";还有一种是武帝告缗后,国家所没收的大量土地,等等。"公田"的数量,从现有文献中要得到一个准确的数字,诚较困难,但可略知个大概。据<史记.平准书)载:仅仅武帝告缗后,各郡所没收的土地就不少,其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又(后汉书.仲长统传)曰:"田无常主,民无常居。……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至于苑囿池築可供耕垦者也比比皆是。①可见,"公田"虽然不像私有土地那样多,但为数不少则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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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据(三辅黄图)卷四<苑圃):汉代有上林苑、甘泉苑、御宿苑、思贤苑、西郊苑、宜春苑等,均属水衡、少府管。这些苑圃的范围很大。如上林苑"周长三百里,离宫七十所.皆容千乘万骑"。甘泉苑"武帝置。缘山谷,行至云阳,三百八十一里,西入扶风、凡周回五百四十里,苑中起宫殿台阁百余所"。西郊苑"林麓薮泽连亘,缭以周垣四百余里……"


汉政权"假民公田"的"民",主要包括两种"民":有破产的自耕农一一"贫民"、"流民";也有部分拥有权势的地主一一"豪强"、"命家"或"权家"。

据记载,当时国家把"公田"假给"豪强"、"命家"和"权家"者,不是少见,而是常见,其所占比重,不是较少,而是较多。

(汉书。食货志)曰:赵过行代田法时,"令命家田三辅公田。"韦昭注目:"命谓爵命者。命家,谓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汉书.食货志)又曰:武帝时,通西南夷,"悉巴、蜀租赋,不足以更之,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受钱于都内。"

(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武帝"乳母上书日,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

<盐铁论.园池)篇曰:"今县官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三辅迫近于山河,地狭人众,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赡。公田转假,桑榆菜果不植,地力不尽,愚以为非,……"

这些所谓的"命家"和"权家"们,从国家那里"假"得了土地以后,其经营方式,主要是进行"公田转假",转手租借给农民耕种。而他们自己则成为"二地主"。大概是按低租率包进来。再按"见税什五"的高租率租出去,从中牟利。

汉政权除了把"公田"假给那些权贵地主进行经营外,同时,又把各地一些公田直接假给"贫民"或"流民"耕种。史传在这方面的记载亦多:

据<汉书)本纪载:西汉宣帝地节元年(公元前69年),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统治者均曾经下过"假贫民公田"的诏令。又<后汉书)本纪载: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九年(公元97年)、十一年(公元99年)、十五年(公元103年);安帝永初元年、三年(公元107年、公元109年)等,统治者亦曾下过有关"假贫民田’’或"假流民田"的诏令。

这些"贫民"与"流民",从国家那里假借了土地后,直接和封建国家形成租佃关系,成为国家佃农。他们忍受封建政权的直接剥削。在这种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所说:这时和农民直接对立的,"不是土地私有主,而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主资格同时又以君主资格出面的国家。……那么,地租与地税就相符合,或者更正确些说,那时便没有什么与这种地租形态不同的地税。"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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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5页。


地租与地税合一的假税是怎样征收的?"假税"与"田租"的征收办法,是一致抑或既同又不同?对此,我们以往研究得很不够,因而一度颇滋疑窦。

关于汉代田租的征课方法,我们曾经说过,在当时,虽然具体执行中仍有"田不出税,税非在田",有田未必有税,有税未必有田的情况。但依照田税政策,通常是按田亩与产量来计征的。至少在西汉时期是如此。

但"假税’’是否也如"田租"一样征课?大概总的原则近似,基本精神相仿。然而,它又确有不尽一致之处,且看如下史实:

<汉书.沟洫志):"农,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左右内史地名山川原甚众,细民未知其利,故为通沟渎畜陂泽,所以备旱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师古曰:"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郡谓四方诸郡也。"

<册府元龟.邦计部):"农夫皆受田于公田,肥硗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史记.河渠书):"河东渠田废,予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裴驷<集解)引如淳曰:"时越人有徙者,以田与之,其租税入少府。"司马贞(索隐)也曰:"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少其税,入之于少府。"

上述事例表明,假税与田租的性质不同,征收方法也不尽一样。其不同之处,可以概括为三点:(1)假田农民与国家立有"租约"或"契约"关系。租约内容,不外乎是注明田亩、租额和交租期限等。每当国家征收假税时,大概需按租约的"约令"行事。这和拥有土地的地主、自耕农交纳田租的形式是有区别的,二者不可混同。(2)假税征收,注意到了"公田"的土地质量。所谓"肥硗有五等",即可为证。看来,这种假税计征,又有似地租。因为封建皇朝本身是地主。同时,它往往以土地的好坏、肥瘠或差品为根据进行课税的。(3)主管假税的单位不一,一般不像田租那样,只归掌管国库的大司农征收,而有的归大司农,有的归职掌皇室财政的水衡或少府。同时,为了保证假税的征收,还设有专门的田官。如<史记。平准书)说:"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此外,也有所谓"任田官"、"北假田官"、"稻田使者"等。何谓"北假田官"?(汉书.元帝纪)注引李裴日:"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故置田农之官。"什么是"稻田使者"?(汉书.昭帝纪)如淳注曰:"特为诸稻田置使者,假与民。收其税也。"我们要看到。假税与田租在征课形式上的这些区别,正反映了两种税源的本质不同,假税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剥削关系的新变化,反映了国家租佃关系的发展。

汉代公田假税的税率问题,现有材料,记载殊异,史家论之,说法不一。

曾经有一种意见认为:假税率"可能比田租额稍高,比私租额(见税什五)较低"。持这种意见的学者没有具体阐明理由,也未见其立论的史料依据,估计只是推测之言。

根据现有材料的考察,我们认为:在探讨"假民公田"的假税率时,需作具体分析,不容统而言之,不好一刀切。事实上,汉代"公田"上的"假税"是比较复杂的。它往往因时、因地之不同,税率高低不一。征之史实,大致上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假税率甚高,征课量达到百分之五十。在文献材料中,这方面的记载主要有如下几处:

延光元年,(黄香)迁魏郡太守。郡旧有内外园田,常与人分种,收谷岁数千斛。①

农.天下之本也……今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令吏民勉农,尽地利,平徭引水,勿失时。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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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八十上(黄香传)。
② (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


这种情况的出现,大概与地区或公田的土地质量有关。魏郡,因为地处中原,又是"园田"熟地,故"常与人分种"。内史辖地之所以租重,"不与郡同",而超过三十税一,则由于它是"稻田",又有"泉流灌寝",可以"备旱,育五谷也"。此外,三辅地区也有因水利灌溉条件较好,又是"沃土",故"与田户中分"者。这种假税征课量达百分之五十,当然是很重的了,它已和私家地租无异。

另一种情况,假税率虽然没有前面那么高,但征课量也不轻。税率达到了34%一40%。这方面,出土的居延汉简给我们提供了史料依据:

右第二长官二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①

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廿一石八斗。③

根据这两片简文,可以说明两点:第一,这里的土地是官田,而不是私田。耕作这种"官田"的是有家属的个体农户,而不是集体屯垦的戍卒。第二,这边郡地区按照通常的说法,平均亩产一石(大石)计算,则前一简的税率为40%,后一简的税率为34%。当然,如果亩产量平均高于一大石,则税率要低一些。在西北边郡,公田的土地质量一般不会太好,为什么征收这么高的税?大概是在这些地方假种"公田"的民户,国家在生产手段上如耕牛、农具、粮种等,给予了一定的资助。魏晋时期,持官牛田者,官六民四,私牛而官’田者,与宫中分。说明使用官牛要加租一成,汉代可能即已如此。故在西北地区,纳租较高估计与此有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假民公田"与"戍卒屯田"仍有不同。对假田民与屯田卒这二者,不可等量齐观。戍卒屯田,且耕且守,是国家组织的集体耕垦活动,是戍卒在向国家提供繁重的兵徭,它具有更为强烈的强制性、无偿性特点。田卒在生产手段上。乃至物质待遇上也不同于假田民。如据(居延汉简)载:

出麦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剧作六十六人.五月尽八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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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七(甲一五八五)。
② (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二五(甲一六一0)。
③ <居延汉简甲乙篇)三0三.二四(甲一六一0)。


□□十石六斗,以食卒六月食。①

更钱五千,具*从农田具。②

田卒昌邑国邡成里公士□叨之年廿四,袍一领,枲履一两,单衣一领,绔一两,卩。③

田卒淮阳郡长平业阳里公士儿尊年二七,袭一领,犬*[糹+末]一兩,绔一两,私*[糹+末]一两。贯赞取。④

临桐卒王傅出毕,钱千,五月丙寅自取卩下,九月己巳阁。⑤

出八月奉钱六百,神爵二年十月丙申□。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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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居延汉简甲乙编)三0三.五一(乙贰贰叁)。
② <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三五。三六(乙玖玖)。
③ <居延汉简甲乙编)三0三.二七(甲一六0五)。
④ (居延汉简甲乙编)一九.四。(甲一六二)。
⑤ <居延汉简甲乙编)三二六.二一(甲一七0--)。
⑥ (居延汉简甲乙编)四二.一二(乙叁玖)。


这说明田卒的口粮、农具、衣着等,一般是由国家供给的。所以,屯田卒必须将收获物全部上交公仓,归大司农。

但假田民包括戍卒家属假借官田则不然,国家偶尔对他们虽有所谓"贷种、食"的情况,可不是白给的,是要收其"责(债)"的。假税虽然有灾欠性减免,然而这也是有期限的,所谓"勿收假税二岁",便是反证。过了两年,假税同样照收。田卒不是国家佃农,它和国家的关系,不是租佃关系。所以,有人将假田民与屯田戍卒划上等号,确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

现在,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汉代是否还有第三种假税率类型,即有没有低税率的假税?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得参看下列史实:

其田(指河东渠田)既薄,越人徙居者,习水利,故与之,而稍其税,入之于少府。①

先帝之开苑囿池築,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②

前一材料,未说明具体税率,只言"而稍其税"。后一材料则很清楚,讲到了"假税殊名,其实一也"。然而,这两条材料,都是谈及将公田"与之"、或"赋归之于民"。前提不同了,因为"赋"与"假"是有区别的。前面已经说过,"假",是"租赁"、租借。"赋"。则是"给与"。这和(河渠书)说的"与之"为同一个意思。所谓"可赋归之于民,县官租税而已。假税殊名,其实一也"。是说可将公田给与农民,将所有权归农民所有,政府只向他们依照常制征收"三十税一"的地税(田租)就是了。这样,征收假税和征收田租尽管名称不同,其税率是一致的,都是"三十税一"。值得注意的是:缴纳这种税项的农民,当然不是国家佃农,而是通过"赋归"土地成为自耕农了,二者性质迥异。但其中讲到的"假税殊名,其实一也",即假税率和田租率一致,确也道出了假税率也有三十税一的问题。

"假民公田"的假税率,在部分地方或某个时期之内,是否存在"假税殊名,其实一也"的情况?目前未发现更多的直接材料可兹证明。但从一些史实考察,实行低税率的假税,当时似乎并非没有可能。先让我们看看有关"假民公田"的诏令:宣帝地节三年(公元前67年),"(诏)池築未御幸者,假与贫民。郡国宫馆,勿复修治。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且勿算事"。③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关东今年谷不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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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二十九(河渠书)注引(索隐)。
② <盐铁论.园池)。
③ (汉书)卷八(宣帝纪)。


多困乏。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①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诏罢……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做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②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以广成游猎地及被灾郡国公田,假与贫民"。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京师大饥,民相食。……诏以鸿池假与贫民"。③从这些诏令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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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九{元帝纪}。
② 同上。
③ (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首先,政府"假与"贫民的"公田",并不是什么膏腴肥沃的上等土地,而主要是"苑囿池籞"和"被灾郡国公田",有的甚至是未经垦辟的草田。这些公田的土地质量,开初一般较差,相当时期之内产量不会很高。据前引<史记。河渠书>、<册府元龟)等有关材料看,土地饶瘠的"差品"不同,税率应当有别。既然这些被假出的土地是"苑囿池籞"、未辟"草田"、特别是灾区"公田",那么,一直征收百分之五十的假税似乎不可能,至少在开始的短时期内,征收"三十税一"较合现实。 

其次,“假”借这些"公田"的人,多数是"流民"、"贫民",而且还有几次与自然灾害有关。国家假给贫民公田的主要目的,在于"安辑流亡","驱民地著","振业贫民",给他们以生活出路,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统治秩序。给破产农民以最低限度的生产条件,这是汉代政权巩固统治的一种手段。事实上,国家征收"三十税一,’的假税,这对破产农民来说,已经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剥削量,负担并不算轻。因为假田贫民,往往是父子夫妇,不能相保。两手空空,一无所有。当他们假借了公田之后,不仅要交纳"假税",而且仍需交"赋"、服"役"。如果假税率实行"四六分"、"对半分",税率高达百分之四十、五十,则他们所受的剥削量,将超过私家佃农。这样,势必导致农民继续大量流入"私门",不仅不符合"理民之道,地著为本"的精神,也不符合汉代"重农"的传统政策。

同时,必须指出,汉政权对农民流亡则"安"之,贫困破产则"赈"之,在假田过程中,于某种情况下实行低税率,这并不是统治者的"仁慈",其实质在于控制"名数",使"人皆地著",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从而榨取更多的赋税收入而已。

第三,正是由于汉代存在低税率的"假税",所以,那些"权家"、地主们,才有机会和可能利用"假民公田"转手剥削农民。前引(盐铁论.园池)说:"公田转假","利归权家",正反映了这一问题的真实。"权家"从国家那里假得"公田"之后,转手假给农民。这样。权家按"三十税一"向国家交纳"假税",农民则按"见税什五"向"权家"交纳高额"地租",这便"利归权家"了。如果汉代的"公田"只有"对半分"或"四六分"的假税,而不存在低税率的假税,何谈"利归权家"?所以,低税率的假税,对"权家"、"命家"大为有利。

综合以上几方面的情况,说明汉代公田的假税率,呈现出多种类型。或"与田户中分",或"四六分成",或"三十税一",几种情况似乎都有。很难说是自始至终都只实行了一种高额税率。我们不能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不能一刀切。为区别假税的不同情况。有的同志将假税分为两种类型,即地租型假税和地税型假税,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假税出现多种类型的原因,往往与内地或边郡有关;与"公田"土地的肥饶或是贫瘠有关;与政治形势、年成丰歉、国家财政以及实行时间的先后等等因素有关。在三辅及魏郡中原地带的假税率为50%;西北边郡30%一40%;而在一些"苑囿池篥"、"被灾郡国公田"一度则实行低税率。正是这些原因的具体反映。整个两汉四百多年,田租率就经历了什五税一、什一之税和三十税一的变化过程。假税率在不同时期或不同地区,是否也有变化发展?回答是肯定的。当然,前面说过,田租与假税的性质不同。但是假税征课量,不可能前后始终如一。

史实证明,汉政权通过"假民公田",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它不仅促进了生产发展,缓和了一些社会矛盾,而且也扩大了税源,充实了国库。<盐铁论.园池)记桑弘羊的话说:"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收,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收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正因如此,所以当贤良文学们提出罢公田、取消农官时,桑弘羊才会不同意。认为这是绝其源、杜其流。使上下蒙受困乏的下策。

但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究竟如何?所占的比例有多大?却因困于具体材料,我们难于找到一个精确的答案。这里只能作些推测。汉代的财政收入,各个时期当有不同。西汉前期的情况不明,这里有个"汉宣以来"的具体数据。如(太平御览)卷627引桓谭<新论)说:

汉宣以来,百姓赋敛,一岁为四十余万万,吏俸用其半.余二十万万,藏于都内,为禁钱。少府所领园池作务之八十三万万,以给宫室供养诸赏赐。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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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少府所领园池作务"的收入。自来有两说:一为"八十三万万",一为"十三万万"。其敷字相差甚大。这里暂从一说,依大数。若依"十三万万"的数据,则更能说明假税的比重不大了。


这里讲到了两个数据:其中"百姓赋敛"的收入为四十余万万;"少府所领园池作务"的总收入为八十三万万。这两个数据形成为l:2的比例。但是,这四十余万万,在我们看来,可能是指扣除地方财政开支以后,实际上交中央的数目,不是从编户那里实际征收来的总数。而少府所领的八十三万万,也非全部都是公田上的"假税",还当包括"作务",即官府手工业、乃至"市井租税"等许多其他末业税的收入。实际上,恐怕连"水衡"等部门掌管的部分收入都包括在内,才有可能形成这样庞大的数字。

有的同志试图用上引桓谭<新论)的材料,来证明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很大,大到“假税”的比重超过"田租"、"赋敛"的总和,这似乎是难以成立的。那种认为田租、赋敛的总和与假税的比例为1:2(强),①则更是将假税收入的地位、比重,提到了不适当的高度。造成这种疏忽的原因,主要是对(新论)提供的这条材料,未作过细的审辨。

国家假税收入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公田的数量。各个时期公田数量有升降,假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不过。从总体来说,对公田的假税不宜估计过高。因为在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两汉时期,国家掌握的"公田"毕竟是少数。至于公田假民,则更是有限的。

更重要的是自西汉中期以后,虽然有时"公田"在扩大,但尤得注意的是,此后也有大批公田在不断向私有制方面转化。汉代公田转化为私有的途径,有多种渠道。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对贵戚功臣赏赐了大量的"公田"。如汉武帝时赐给他的同母异父姐俗"公田百顷"。②"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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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俪生:(试论西汉的土地所有制和社会经济结构),<文史哲)1982年第2期。
② <汉书)卷十八(外戚传)。


万,田二顷。"①"召拜(卜)式为中郎……赐田十顷。"②昭帝时,苏武从匈奴返汉,"拜(武)为典属国,秩中二千石,赐钱二百万,公田二顷,宅一区"。③又据(后汉书。刘盆子传)说:"[盆子率众降,光武帝]乃令各与妻子居洛阳,赐宅人一区,田二顷。"封建皇帝把公田赏赐给这些贵戚、官僚、大臣等人之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公田"便变成"私田"。这是国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转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官僚贵族对"公田"进行侵占和买卖,这是公田日益减少的第二个原因。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及土地兼并的进行,官僚、贵族们侵占、买卖公田的情况,经常出现。这里略举数例:

西汉成帝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名为"草田",实际上是"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的熟田。④

(居延汉简)记载:"口置长乐里受奴田卅五亩,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亩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孺、王兄、郑少卿,右酒旁皆饮之。"⑤这不仅说明屯田区的国有土地进行买卖,逐渐转为私有,也说明随着战争的停止或相对和缓后,当时的屯田开始走向破坏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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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六(武帝传)。
② <史记)卷三十(平准书);<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下)。
③ <汉书)卷五十四<苏武传)。
④ (汉书)卷七十七(孙宝传)。
⑤ (居延汉简甲乙编)五五七.四(甲二五甲甲A.B.)。又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第55-56页引。


东汉窦宪陷郅寿,"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时,侍御史何敞上疏为郅寿辩护说:"臣伏见尚书仆射郅寿坐于台上,与诸尚书论击匈奴,言议过差,及上书请买公田,遂擊狱考劾大不敬。臣愚以为寿机密近臣,匡教为职。若怀默不言,其罪当诛。今寿违众正议,以安宗庙,岂其私邪?又台阁平事,分争可否,虽唐虞之隆,三代之盛,犹谓谔谔以昌,不以诽谤为罪。请买公田,人情细过,可裁隐急。寿若被诛,臣恐天下以为国家横罪忠直……"①何敞认为。"请买公田"算不了什么大事,只不过是"人情细过"罢了。可见,贵族官僚买卖公田已成风气。

伴随着土地买卖频仍,私有制发展,不仅"占垦草田",买卖"公田",而且一贯由国家控制、掌握的"山林川泽"也被侵买。如西汉遗物(杨昼买山刻石)载:宣帝"地节二年口月,巴州民杨昼买山,直钱千万,作业口,子孙永保其毋替"。②这个记载,可能是我国古代买山的最早记录,杨昼所买之山,当属私有,这是没有疑问的。到了东汉,买卖、吞并山林川泽的情况更甚。据当时的遗物(大吉买山地记)刻石日:"昆弟六人,共买山地。建初三年,造此冢地,直三万钱。"③就是一个证明。许多有权势的人,往往霸占山林川泽,据为已有。如桓帝时,黄纲依仗程夫人的权势,"求占山泽,以自营植。"中常侍苏康、管霸,"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民穷困,州郡累气。"土地兼并激烈进行,国有土地遭到侵蚀、减少是必然的。

公田向私有转化的另一重要途径,便是政府把公田"赋与"或"赐给"贫民。封建国家为了使破产的贫民重新固着在土地上。缓和阶级矛盾,并保证赋役来源,自西汉中期以后,曾多次颁布"赋民公田"、"赐民公田"的诏令。例如:昭帝元凤三年(公元前78年),"罢中牟苑,赋贫民"。④宣帝时"(广陵厉王)相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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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汉书)卷二十九(郅恽附寿传)。
② 陆星农:(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
③ 陆星农:(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
④ (汉书)卷七<昭帝纪)。


奏夺王射陂草田,以赋贫民,奏可"。①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②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明帝永平十三年(公元70年),"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与贫人"。③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诏以上林池籞田,以赋与贫人"。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自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赐给公田"。④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诏上林、广成苑可垦辟者,赋与贫民"。⑤这里列举的"赋民公田"、"赐民公田"与前面所讲的"假民公田"是不同的。国家采取这些措施,虽然都是为了"尽地利"、"解困乏"、赈济贫民,最终巩固封建统治。但是,假田民对公田不具备所有权,一般不得买卖。而"赋民公田"和"赐民公田"则不然,当国家对贫民"赋"、"赐"公田之后,就意味着贫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也就是说,公田便转化成为私有了。

两汉的"公田"。由于存在上述多种途径向私有制转化,所以,历朝真正用于"假民公田"的土地数量,不会有很多。何况"假民公田"本身,也是向私有过渡、转化的途径之一!有的同志说:"这种由国有向私有过渡的假田及与之相适应的假税,在全国来说,数量是不多的。"⑥其论甚是。根据以上各种情况的论列,因之我们认为,假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只是一个补充作用,对它不宜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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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六十三(广陵厉王胥传).
② <汉书)卷十二(平帝纪)。
③ (后汉书)卷二(明帝纪)。
④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
⑤ <后汉书)卷五(安帝纪)。
⑥ 柳春藩:(论汉代"公田"的假税),(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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