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思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8-3 23:04:28  发布人:lsy1chj2wdh3
目   录论文摘要…………………………………………………………2一、 证人的概念及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 3(一)证人的概念…………………………………………3(二)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4二、产生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4(一)心理原因……………………………………………4(二)社会原因……………………………………………5(三)经济原因……………………………………………6(四)法律原因……………………………………………7三 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思考…………………7(一)针对心理、社会原因采取的措施…………………8(二)针对经济,立法原因采取的措施…………………9注释……………………………………………………… 13参考文献……………………………………………………… 14 论 文 摘 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造成证人或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心理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是其内心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从经济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是缺少经济利益驱动的直接后果;从社会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有深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原因;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则是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的结果。本文就此进行了论述,分析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原因,并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对策,并着重指出,证人出庭作证难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优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内部、外部环境,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才能把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解决得更好。 关键词:  证人   出庭   作证  制度实践中由于我国证人制度不完善引发了众多问题和矛盾,在这些问题中最突出的就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切实履行和保障的问题。根据证据学课程安排,我们于2004年5月开展了证据学课程社会调研活动,听到最多也是这个问题,几乎每个受访对象都无一例外的多次提到这一问题,同时对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都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解决的案例和颇有建树的见解和改进建议。我们在调查结束后的统计数据表明实践中出庭率的确很低,以刑事案件为例仅占平均6%,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仅占3%左右,行政案件出庭率更低,这种现象如果长期下去,对我国诉讼法的贯彻和诉讼运行带来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使得明文规定的证人应出庭作证的法律流于形式导致有法不依的恶果,另一方面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不利于法官查明案情真相,可能导致冤假错案,更为可怕的还在于如果我们不从现在就开始尽快建立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话,司法公正将失去程序公正的依托而不复存在,因此本人就在进行社会调查中取得的第一手资料结合所学的证据学理论知识,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探讨如何完善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一、 证人的概念及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一)、证人的概念。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至关重要条件。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即证人证言。证人出庭质证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1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将证人界定为诉讼参与人,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二) 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1、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证言可以当庭质证和核实,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可以使控辩双方的观点得到最大的抗衡。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各执一词的场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2、证人出庭将会使目前的法庭质证形式发生变化,由检察官按部就班地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变为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鉴定人交叉盘问质证,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作用,调动了控辩双方在庭审活动中的积极性。增加了证明犯罪的不确定性,有利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3、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出伪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定案起着关键性的作用。4、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实效,从而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二、产生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从心理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是其内心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1、证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保守。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都被人们认为是不好的事,同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响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不关己事,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害怕打击报复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有的证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作证意识,甚至不知道作证是公民的一项法定义务,认为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只是司法机关的事与己无关而不愿出庭作证,甚至有的证人以一种敌意态度对待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其出庭作证时不予合作,要么故意回避,要么知情不举;有的证人受“以和为贵”、“冤死不告状”等传统观念的影响,由于怕麻烦、怕得罪人而对出庭作证能推就推,能躲就躲,无论如何都不肯出庭作证;2、证人害怕作证。就是证人出于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心,因而害怕作证。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不仅对作案经过比较了解,而且绝大部分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都是很熟悉的,有的还与被告人、被害人是左邻右舍、乡里乡亲,相互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加之部分证人因作证遭受打击、报复、陷害致使其本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使证人产生恐惧心理,担心自己亦有如此下场,不敢出庭作证,即使作证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遮遮掩掩。充其量只愿提供书面证言并附加保密条件,从而使证人证言失去可质性而难以成为定案根据[注1]。3、证人对法院有成见。有的证人曾经到过法院当过被告或当过原告,对法院的判决有意见,或认为不公而对法院本身有恨意,当法院叫其作证或到庭作证时,就很不乐意,要么回避,要么知情不举。(二)、从社会学视角看,证人拒绝作证有深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原因。 1、社会观念上的原因(这是我国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深层次原因)。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传统尊崇的是“和为贵”的儒家思想,儒家学说的核心是强调“礼”、“德”、“仁”,主张和合而不是对抗,主张妥协而不是争斗。“礼之用,和为贵”的观念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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