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应如何设置人权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8-8-3 22:28:19  发布人:lsy1chj2wdh3
人权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已得到各国和社会的普遍承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在不断加快推进人权事业的步伐。其重要体现之一是中国法律较大地提高了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标准,并快速地溶入到国际人权制度建设和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从宪法上看,将人权作为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明确写进宪法,以完善法律的人权制度体系,应为新一轮修宪的最主要议题之一,宪法对人权原则的明文肯定,将向世人宣示着中国对待人权的庄严态度和法治精神,也为中国法律具体落实人权制度提供基础。
        
        一、人权制度体系的比较:中国宪法与两国际人权公约        
        
        评价一国的人权制度的重要尺度之一,是看该国是否存在完备的法律人权制度体系,而要得出体系完备与否的结论莫过于通过比较更清楚。这里仅选取两国际人权公约,即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它们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具体化,将它们作为与中国宪法的比较对象,因为两国际人权公约有时与《世界人权宣言》一道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与中国宪法一样,在各自效力领域同具根本大法地位,同时中国已于1998年10月签署了第一个公约(A公约),于2001年3月批准了第二个公约(B公约),另加入了17个重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当然,人权制度在中国还存在于其他法律,尤其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中,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大部分与人权重合;在国际层面,还主要体现于禁止酷刑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之中。
        
        为方便比较,兹列表如下: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宪法对人权制度的设置与两国际人权公约,存在较大差异或不对称性,具体的情况为:
        
        1.人无我有,我有人无。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中国宪法明显缺乏两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计14项:自决权、生命权、禁止酷刑、不被奴役、反债务监禁、迁徙自由、外侨合法权益、平等受审判、禁止溯及既往、被剥夺自由的人的人格尊严、私生活自由、建立家庭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上少数人的权利。两国际人权公约明显缺乏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有3项:个人财产权、政治避难权、批评监督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中国宪法明显缺乏自决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适当生活水准权3项。
        
        2.名称相似,实有差异。这反映在少数人的权利上,中国宪法规定的少数人有13类,其中老、弱、病、残人群权利也称特殊人群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只有3类,其中宗教的少数人在中国宪法中没有规定。
        
        3.权利性质和享有主体不同。上述中国宪法中的权利绝大部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两国际人权公约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权。在两公约中,人权中的人,一般用“一切个人”、“人人”、“任何人”、“所有的人”来标称,只在参政权上用公民。而中国宪法中的权利绝大部分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公民,仅对外国人给予政治避难权,没有出现给予 “人人”的权利。也就意味着,中国宪法中的权利只为中国公民享有。当然,这是两者的法律性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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