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_经济法论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5 13:20:10  发布人:lsy1chj2wdh3
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使用者、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的确权、知识产品利益分配、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体现了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也具有重要意义。

  “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效用。根据马克思关于价值的观点,“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①] “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②] 马克思关于价值的一般定义对于理解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法律制度与人存在一定的价值关系,法的价值便是人与法律之间的一种需要与满足的特定关系。法的价值有多方面,其中公平和正义价值是其重要方面。有学者指出:“对于任何法律制度而言,规则正义都是首要的或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地实现社会正义。”[③] “法律条文不是孤立制定的,是立法者对社会上各种现存的利益加以综合平衡的结果,其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社会整体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④]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以条文形式体现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体现了对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追求。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作出初步探讨。

  一、体现于从事智力创造自由的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精神

  知识产权法的社会效用和目标是基于个人自由。从事创作、发明等智力创造或者说知识创造活动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公民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和自由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了充分保障。具体体现为,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中确立知识创造者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法地位。任何人只要进行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知识创造活动,都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在通过知识创造取得知识产权这一点上,知识产权法对任何人给予了均等机会。

  以著作权法为例,创作在著作权法中具有关键意义,但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创作既是产生作品的前提,也是确定作者身份的依据。在现实中,能够成为作者的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创作了作品,均可成为作者。这种广泛性也是基于作品的范围十分广泛,众多作品涉及作者的范围自然也是很广泛的。在这里作者取得著作权法中作者身份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独创性劳动的结果。不过,并不是任何人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是有条件限制的。例如,有关当事人应当具有创作能力,即掌握一定的文学、艺术或科学知识并具备把这种知识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力与技巧。如果没有创作能力,就谈不上作品和相应的著作权的产生。在专利领域也存在类似情况。

  二、确保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的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精神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平和正义,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以及权利义务的分配符合正义原则,并且意味着公平、合理分享社会知识财富。在公平与正义的范围内,可以使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利益的结构实现有序化。知识产权法在各种利益之间特别是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求得平衡,需要引入公平和正义原则,以公平正义确定知识产权法中各种利益的归属,使利益主体各得其所,也就是使利益的分配实现各方都能够接受的程度。

  (一)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对等以达到知识财富的公平和合理分享

  我们看到,知识产权法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这些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中是通过具体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得以实现的。知识产权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包含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也可包括知识产权人与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知识产权法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确认,主要还是通过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与知识产品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对等来确定的。

  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出发,一方面,知识产权法是鼓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授予专利权人、著作权人等知识产权人以专有权,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主体和保护范围有不断扩大趋势,这是在新的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所必须考虑的。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存在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知识产权诸制度中,使用者都能通过该法律制度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果使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将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任何知识产权人在一个环境下是所有人,在另一个环境下则是使用者。知识创造离不开对他人已有成果的利用。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进行作品权益分享的制度。在不同的知识产权制度中,各种利益主体的地位都是独立的,他们根据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分别享有独占使用、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合理使用等利益。从社会知识财富利用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制度的很多设计就是为了确认、保障和促进知识资源的公平分配,以实现社会分配正义。

  可以说,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资源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是通过设定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即通过确定知识产权人和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分配立法者所追求的正义。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方面,实现知识产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始终是一个根本性的指导原则。利益平衡既反映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政策目标,也是激励创新,促进知识的生产、扩散和使用的重要保障。美国《宪法》的知识产权条款[⑤] 就反映了这一思想。该条款提出了一个很明确的政策目标,即限制垄断权的惟一的目标是为了促进革新的进步。在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ity Studios 案[⑥] 中,法官斯特温斯指出:美国国会授予的垄断特权既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主要地提供一个特殊利益。相反,授予有限的权利只是一个手段,通过这种手段,实现了重要的公共目的。它旨在激励作者和发明者的创造性活动,手段是提供一个特定的报偿,且允许在有限的专有控制权届满后公众能够接近他们的天才产品。这一宪法政策目标通常被描述为在授予知识产权人和公众的权利之间的一个精妙平衡。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是实现和确保正义的手段。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法中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分配正义。

  知识产权法中权利配置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设定,本质上是一种对知识资源的合理配置,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思想。知识产权制度以权利义务的形式确立知识财产的分配模式、原则以及具体内容,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之上增进消费者福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分配就是实现对知识资源以及社会利益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这种分配实质所体现的就是对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⑦] 如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通过协调知识独占和知识共享的冲突,实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或者至少使两者趋向于平衡或者使两者利益平衡状况得到改善,那么从确保公平、合理分配和分享知识财富目的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法就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目标。

  (二)知识产权法通过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以确立知识产品资源分配的正义标准、正义模式和正义秩序

  知识产权各项制度确立、保障和促进社会分配正义是通过将分配原则具体化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实际上,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既是立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法律实现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制度建构。知识产权法在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时,将知识产权人和其他利用、传播知识产品的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化。知识产权法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法的正义状况。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人和其他有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反映和代表了国家在调整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方面的正义观念和正义准则。[⑧] 同时,知识产权法是规定知识产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知识产权法不仅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而且规定了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适用条件和实现方式,如专利权人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权,专利权的例外,专利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商标权的范围和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等。知识产权各项权利只有在符合知识产权法确立的标准和范围内行使时,它才是正义的。如果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或者行使权利不符合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即会构成不正义。在出现不正义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不但不能受到保护,反而将受到其他法律的规制。如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就是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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