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建设的一些问题_经济法论文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9-25 13:19:47  发布人:lsy1chj2wdh3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世贸组织等国际多边经济组织及WTO下的一系列协议在国际经济社会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给世界各国企业发展和法律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现在中国进入了新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时代。

  世贸组织的许多协定,就是在发达国家的控制下制定的,其条款的天平无疑偏向发达国家。作为发展中国家,有责任尽可能利用成员的身份和权利打破这种虽说合法但不合理不公平的格局 2002年3月,我国约100家企业的DVD出口产品在欧盟被当地海关扣押,理由是没有获得相关的知识产权认证。随后欧洲企业按照欧盟新出台的《产品安全条例》关于2元以下打火机必须有安全装置的规定在欧盟申请了该安全装置的专利,以未获专利权人许可为名将我国占欧盟市场8成的打火机挤出欧盟市场。2003年1月,世界最大的网络电信设备制造商美国思科系统公司状告我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七位的民营企业华为公司的技术和专利涉嫌侵权,意在限制华为与之相似产品在国际市场特别是向欧美薄弱地区的扩张。

  我国外贸部门“出于对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现实问题的考虑”,认为“以国内法律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已经显得非常紧迫”,而向保护企业利益的方向调整知识产权政策时,却遇到本位利益部门的“强烈反对”。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能充分保护企业利益。

  二、分析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1],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知识产权的称谓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而来。[2]“intellectual”在此作为限定词,其意为“显示智力的;用脑筋的;聪明的”,它正确无误地指出了该项财产权(property)的实质在于其智力创造性(intellectual)。文学艺术作品、技术发明和工商业标记I句人们传播的是知识(knowledge),人们在阅读文学艺术作品、在了解技术发明的细节、在根据工商业标记“认牌购物”时无须得到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许可。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用来保护知识(knowledge)的,不是用来限制知识的传播的,而是通过保护创造性(intellectual)智力劳动成果,来保护创造知识的劳动的。因此,英文当初选择用语时使用“intellectual” ,而非“knowledge”,这正是反映了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公允的也是恰当的。

  三、问题对策:

  1、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要依靠国内各部门的协调努力,积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政策,不符合信息强国取向。信息强国与信息大国定位上最大的不同,在于强调自主技术创新,强调产业结构高端利益。在复杂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双向贸易条件和制度条件,对竞争优势的发挥,起到至关紧要的作用。我国处在技术知识进口国向技术产品出口国转变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战略非常重要,如果不全面,不“整体”,不注重保护自己,就会陷入(相对)不利的国际分工格局之中,建立整体知识产权战略系统,迫切需要部门制衡、立法制衡

  在国家“信息共享”方针指导下,通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形成互补;在信息技术应用特别是传统产业改造过程中,更好处理知识保护与技术扩散的关系。二是信息产业和外贸主管部门,在无线网络、家用电器等关键技术产品出口和关键国家技术标准上,坚持民族利益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三是法制部门,更好结合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实际,使知识产权系统有理有利有节地正常运转。其次,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外,建立制衡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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