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试用工和临时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资,是指每月定期发放的工资,不含奖金和风险收入。
二. 工资结构
第三条 员工工资由固定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 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职务津贴、工龄工资、住房补贴、误餐补贴、交通补贴。
第五条 固定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固定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40%。
第六条 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绩效工资在工资总额中占0-60%。
第七条 员工工资总额由各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 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 工资系列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制定管理层、职能管理、项目管理、生产、营销五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 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十一条 职能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从事行政、财务、人事、质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务工作的员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第十三条 生产工资系列适用于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 营销工资系列适用于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下表1:
表1工资系列适用范围
工资系列
适用范围
管理层系列
1.总经理 2.副总经理
职能管理系列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生产部、质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员工
项目管理系列
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
生产系列
生产部从事调试、焊接、接线等生产工作的员工
营销系列
销售部销售人员(各项目部销售人员可参照执行)
四. 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 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固定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固定工资=工资总额×4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6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 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岗位工资一览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件1《试用期员工工资标准表》。
第十八条 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见表2。
表2:绩效工资确定方法考核成绩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绩效工资发放数额
90(含)--100分
≤1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80(含)--90分
≤0.8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含)--80分
≤0.5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60分以下
≤0.3
绩效工资×计发系数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项目部成员考核由其项目经理负责。考核成绩和计发系数每月8号前上报至人力资源部。
实例:中医学院工资发放流程
凡每月25日前,人事处、水电科、房产科及其他有关部门,把涉及下月工资发放数据变动的材料报送财务处计划科,凡 10人以上的调整一律附软盘,财务处计划科根据上述部门提供的材料对个人工资变动项目进行修改。教职工对本人发放和扣缴的内容不详,可直接与上述部门联系查询。
上述部门逾期报送变动材料将在下个月工资表中进行修改。
个人工资每月9日发放(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发放,下同)。工资条由财务处负责工资管理人员按时(每月11日)送到各部门或各部门安排人到计划科统一领取。
对于补助工资及发放给个人的各种酬金、劳务等,如临时工资、加班费、夜班费、课时费、奖金、遗补等,每月25日前各部门将批准材料报财务处核算科。固定的项目、正常工资性报酬汇总后统一于次月10日发放。临时性和突击性款项不受此时间限制,随到随发。 实例:某科技集团的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定本科技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工资基准与程序,各子公司在本制度框架内运行,以保证工资管理的统一性。
第二条 员工工资的确定依据,主要考虑所担当的职务,包括职务的易难度,责任大不与后果的影响范围,职务工作的业绩,能力,态度以及在职务工作中实际作出的贡献。
第三条 本制定适用于在册的全体正式员工。非正式员工的工资,各子公司主管负责管理,其工资报酬水平按市场价格决定,其工资报酬在各了公司费用预算内支出。
第四条 集团采用保密工资。员工不得将个人工资数额告知集团内员工及相关人,也不得打探其他员工工资具体数额。
第五条 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与退休金组成
对集团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可以采用年薪制,具体对象和薪金金额确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六条 工资的计算期间,一年为12个月,一月为21.5元,一天为8小时。原则上缺勤工作一个月扣除1/12年基本工资,一天扣1/21.5月基本工资,一小时扣1/8日基本工资,以及其它工资性收入。
第七条 工资的支付日为每月的28日。奖金的支付日为次月10日,如遇支付日为公休或节假日,在公休日或节假日后一天支付当月工资或奖金金额。在作出必要扣除之后,工资或奖金的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
第八条 员工工资在支付前,作如下扣除:
(1)扣除个人所得税及地方的政府规定的首先个人的经费;
(2)扣除法定必须代为扣除的有关个人的其它的保险类费用;
(3) 扣除公司内部契约中规定的部分。
第九条 员工辞职或聘在办完相应手续,结清相关关系后,公司向本人或直系亲属全额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奖金及其它权益。
第十条 员工在各种缺勤情况下,对其月基本工资作出扣除。
(1)因私缺勤。凡迟到,早退与因私外出者,为因私缺勤,作如下扣除:
--月累计不满30分钟,扣除1小时实发工本工资;
--月累计满30分钟,扣除4小时实发基本工资;
--月累计满6小时,扣除1天实发工资;--月累计满10小时,扣除3天实发基本工资。
(2)旷工缺勤。凡无正当理由缺勤与无故缺勤或事先不向主管请假、事后不向主管说明者,为旷工缺勤;月累计满18小时(或2日),扣除全月基本工资;月累计满42小时(或5日)予以辞退。
(3)事假缺勤。凡因私不能出勤并获主管同意者,为事假缺勤;连续不满一月或年累计不满两个月者,予以辞退。
(4)公伤缺勤。凡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缺勤,为公伤缺勤,不扣除基本工资。按工伤算,一个月基本工资支付。
(5)病假缺勤。凡非业务原因负伤与疾病治疗期缺勤,以及因公负伤的康负期与其它生理或心理疗养期缺勤,且有市级医院证明者,为病假缺勤,作发下扣除:
--不满一月,扣除月工资40%;(按病假或公伤前月基本工资)
--超过一月,扣除月工资60%;(同上)
--超过三月,扣除月工资80%。(同上)
(6)因公缺勤。凡公司派出学习培训,法定产假,法定婚丧假与其他非纯粹私人原因缺勤者,为因公缺勤,原则上一月之内不作扣除,一月以上应当扣除工资。
第十一条 年薪制工资的发放办法是将年薪金额的70%发放到每个月,其剩余薪金由年终考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 发放年薪制工资的员工意味着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并将其业绩有效与薪酬挂钩。
第二章 基本工资
第十三条 基本工资是基于员工职务工作任务的一种工资报酬;与顾客满意、员工满意、工资状况的管理过程,以及出勤时间直接相关。基本工资中包含保底工资。
第十四条 保底工资是均等的,凡是在册员工,保底工资一律为200元。凡是下岗员工,一律拿保底工资200元。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按下列基本工资等级表确定工资等级,以及等级调整。
表一:基本工资等级表(略)
第十六条 初任员工工资等级,原则上按下表确定。(参阅表2)对于转职者,可以与人力资源经理协商,经总经理确定。
初任员工基本工资等级确定表(略)
第十七条 基本工资的薪等界线由下列决定: 薪等界限表(略)
第十八条 基本工资调整,包括两方面,薪级升降与薪等晋退。
-- 薪级升降。根据每月的绩效考核指标,半年综合评价超过要求,升一级,未达到要求,降一级。(至15级止)
-- 薪等晋退。根据全年的综合考核,超过要求,晋一等(晋等时靠上限),薪有金额,达不到要求,退一等,退等时靠下限薪级金额。
第十九条 连续三个月业绩考核为差者下岗,下岗期间拿保底工资,经人力资源部提议,部门经理会议讨论,下岗后三个月内依然不合乎上岗或岗条件者,予以辞退。
第三章 奖金
第二十条 奖金发放的依据,原则上为工作业绩,以及在职务上作出的特殊贡献与现金流量的管理过程直接相关,或对经济成果作贡献,或对节约费用开支作贡献。
第二十一条 工资与奖金同属报酬体系,或者说同属员工薪酬收入。在薪酬水平一定情况下,工资高则奖金底。本公司根据管理上的要求,提高那些与经济成果直接相关部门的奖金比例,同时提高行政支持系统部门的基本工资比重。
第二十二条 奖金包括:业绩奖、销售奖、回款奖、年终奖。
第四章 津贴
第二十三条 凡制度工作以外的出勤为加班,主要指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与八小时工作的延长作业时间。加班时间必须经主管认可,主管认可的加班时间,按加班者小时基本工资的如下标准计算加班津贴。
-- 延长工作时间的为120%;
-- 法定日加班的为150%;
-- 法定休假日加班为200%。
第二十四条 出差津贴:凡离开工作所在地到外省市出差,按职务等级支付出差津贴。
职等 Ⅰ Ⅱ Ⅲ Ⅳ Ⅴ Ⅵ Ⅶ Ⅷ Ⅸ
津贴额(元/日) 20 30 40 50 70 100 140 200 300
第二十五条 凡相同国家认定的特殊技能与技术拥有者,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经主管认定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或与所担职务直接相关,予以支付特殊津贴,津贴额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凡按制度工作日出全勤,予以支付全勤津贴,每月100元。 第二十七条 对各等管理职务支付管理津贴;以此相对应,管理职务担当者不享受加班,特技,全勤津贴。(表略)
第二十八条 凡病假缺勤超过半年,领取病假津贴。
病假津贴(元/月)=法定最底生活费标准×瞻养人数
第五章 退职金
第二十九条 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辞退、除名、开除的员工及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除下一条规定以外,公司将按相应的支付标准支付退职金(补偿金)。
第三十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退休金。
-- 因违法乱纪
-- 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 公司不允许辞职却擅自离开公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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